从今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了61年之久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废止,火车票强制保险从此退出市场。于是有人开始考虑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免在乘火车过程中受到伤害得不到赔偿。其实这是个误区。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即便没有购买保险,旅客受到伤害,属于铁路单位责任的,铁路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铁路单位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是违约责任,也可以是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一。其法律依据主要有:《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追究违约责任的优点主要是受害人无需就伤害的责任问题举证,缺点主要是不能要求铁路单位赔偿精神损失费、抚养赡养等费用;追究侵权的责任优缺点则恰恰相反。因此在现实中,受害人需要根据自身举证情况、伤害后果、家庭成员等情况综合分析考虑,确定采取哪种方式索赔才对自己更为有利。
至于去年12月31日之前车票中含有强制保险的受害者,受伤旅客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一份是铁路单位按照旅客受到的损害程度和责任进行赔偿,一份是铁路单位代旅客参加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6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就说明了这一点,虽然该规定已经废止了,但其它贯穿的法律精神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