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坐火车也有强制保险。”每月超过两次坐火车出差的张某对记者的提问十分惊讶。
近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这意味着,现行火车票基本票价中占2%的铁路旅客强制险将被取消。届时,“悄悄”对广大火车乘客收了近62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将成为过去。
与此同时,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于是“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的规定也被删去。
国务院的这些调整,正确响应了社会平均生命价值水平大幅提高,有效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措施。专家预计,由于铁路的安全性较高,短期内不会对商业保险产生太大影响。
铁路旅客强制保险 实为铁道部自保
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强制险是指铁路旅客持免费乘车证或有效客票自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终点站缴销车票时为止,遭受非自身责任的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伤害(包括战争所致),每张火车票含有2%的强制保险,无论票价和参保金额各有差异,但保险赔偿额则是统一的2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1951年颁布到1958年以来,铁路强制险的运行是顺畅的,然而之后就陆续没有保险公司了,这么多年来,铁路强制险都名存实亡。”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一条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然而正如郝演苏所说,在1958年全国保险业务全面停办后,财政部和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由保险人承保变成了铁道部自保。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全国铁路客运收入分别为930亿元、1090亿元、1345亿元和1607亿元。按铁路强制险2%的比率来算,铁道部在这6年应计提的铁路强制险保费分别约为19亿元、22亿元、27亿元和32亿元。
应计提的保费收入不少,然而真正理赔的案例在相比之下却微不足道。
另外,郝演苏称:“虽然2007年通过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又规定了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然而加总之后,17万元的赔偿金额也远远低于社会的平均生命价值水平,这是违反社会公德的。”
非商业化运作 捆绑销售剥夺知情权
“铁路强制险属于强行捆绑销售,违背了民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教授于海纯表示,“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火车票面没有明确的提示,铁路强制险还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于海纯认为,铁路强制险与现行的法律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是由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制定的,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指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足构成强制保险的合法依据。
并且,《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铁路强制险保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那么由于基本票价不同,乘客支付的保费就不同,然而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却都是2万元,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事实上,在《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发表的同时,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还分别颁发了《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然而1989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旅客可自行购买意外伤害险。由此出现“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且2001年《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也被废止,开始进行商业化运作。
虽然迟到了一些,但如今,国务院废止铁路强制险,不仅保护了火车乘客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我国法律的权威统一。
取消强制保险 对商业保险影响不大
在铁路强制险被废止后,旅客乘火车将要如何购买保险呢?对商业保险市场影响又如何呢?
据了解,目前,航空和公路客运的保险多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航空公司或客运公司购买的飞机、汽车相关保险,另外一部分则是旅客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有律师表示,如果旅客购买车票的同时,又购买了乘车意外人身保险,那么当伤害出现时,除了责任方给予的一定赔偿,另外还有一份所投保险公司对其的赔偿,也就是说,旅客可以领到双重的赔付。
郝演苏对记者表示:“废止铁路强制险对商业保险没有任何影响,很少有乘客知道铁路强制险的存在,这样一来,不知情的乘客如果有保险需要的话就早买了相关商业保险,而就算知道铁路强制险的存在,那些有保险需要的乘客也不会因为这远低于生命价值的保额就不买商业保险了。”
为了印证这个说法,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乘客,结果有90%以上的乘客表示对铁路强制险不知情,80%以上的乘客认为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很高,短期内没有计划购买相关商业保险。
那么在铁路强制险被废止之后,当遇到意外伤害,又由谁来赔偿受害方呢?对记者的疑问于海纯回答道:“铁路出险的概率很小,如果真发生意外伤害,受害方可以用侵权责任法的方式来索取赔偿。”
专家认为,强制保险取消后,铁路保险服务应引入专业的保险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铁路构建市场化保险体系的关键是多个主体参与,为旅客提供多种类型产品,保障旅客的选择权。对于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以由铁路部门自行推出保险产品,但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专业的审批和资质认定。同时,也可以由铁路部门委托专业的保险公司做这项业务。保险体系市场化、旅客选择多样化的核心是要有保险公司公平参与、竞争的平台,防止出现市场化保险公司难以进入该保险体系的“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