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集资修建农村公路应追责
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条例坚持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强化了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鼓励通过向社会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或从业经验的养护单位,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为了更好地对农村公路进行全面养护,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条例规定,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县道两侧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根据条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事故的其他行为,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