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航空发动机试车噪声适用标准的请示》(京环文〔2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航空发动机试车噪声属于非稳态噪声,应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时,应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若夜间生产还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二、在环境管理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一次典型的完整试车程序所持续时间的代表性进行论证,若具有代表性可作为代表性时段。否则,应将全部被测声源的全部正常工作时段作为代表性时段。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