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产业陷困境,专家建议尽快修订电力法

www.jctrans.com 2012-5-4 11:12:00 科学时报

导读:近日,美国商务部公布针对中国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反补贴调查结果,初步裁定中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出口补贴,且将会对这些产品征收5%以下的反补贴税。

  近日,美国商务部公布针对中国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反补贴调查结果,初步裁定中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出口补贴,且将会对这些产品征收5%以下的反补贴税。

  与此同时,一项最新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光伏发电装机总量仅为大约380MW。国内光伏应用只消耗掉产量的10%,其余90%则销往国外。这意味着中国光伏产业国内市场过度饱和现象相当严重。

  面对上述光伏产业“内外交困”的局面,中科院院士、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市政府参事褚君浩表示,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大力扩展国内光伏应用市场,而前提则是尽快修订电力法。

  产业内外交困

  在褚君浩看来,“内外交困”正是目前中国光伏产业面临的艰难时世。对内,是产能过剩和不正当竞争;对外,则遭遇了欧债危机和美国“双反”调查。

  其实,早在2009年,中国光伏电池产量就已达到4.0GW,占到世界总产量的40%,成为名副其实的光伏生产大国。

  但是市场正在发生变化。

  最近两年,西方国家正逐年减弱对光伏市场的扶持力度,中国光伏电池外销正面临挑战。

  另一方面,全球产能过剩已成事实。2011年全球光伏组件产能超过40GW。其中,中国产能超过30GW。

  但是,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才为22GW,产能过剩近半。与之相应,光伏组件价格一路下跌,跌幅超过50%。

  “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已经认识到,必须迅速改变市场受制于国外需求的被动局面,尽快开拓国内市场。”褚君浩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说。

  实际上,2010年12月,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四部门联合召开会议,明确2012年之后,国内光伏应用规模不低于1GW。

  他说,要大力扩展国内光伏应用市场,则要对现行的电力法进行修订,因为其中部分条款对光伏应用形成政策性制约。

  电力法须与时俱进

  我国现行《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已历时16年。当前《电力法》规定的“供电专营”,使本可用380伏电压直接使用的分布式光电装置,被“迫”要求原地升压至10千伏以上入网计价,再降回380伏按销售价格结算。

  “这无端增加了大量输变电投资。”褚君浩说,按此规定,光伏发电“并网难”就不足为怪。因此,越来越多的屋顶光伏项目陷入困境,光电应用也不能在未来形成气候。

  光伏发电“并网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电网企业的逐利冲动。

  “目前电网企业的收入仍然全部来自发电环节与终端销售环节之间的价差。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一度电,则直接导致电网企业减少一度电的价差收入。”褚君浩分析说,电网企业因此不愿接受“千家万户”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量。

  但欧洲各国做法则与中国相反:电力公司以高于常规电价的价格收购光伏电量,政府对于超出常规电价的部分给以补偿,补偿金则通过绿色电力附加分摊到电网的销售电价中去。

  “正是通过这些政策,国外光伏应用市场得到了迅速扩展。”褚君浩呼吁尽快修改《电力法》,以符合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快速扩展的需求。

  应鼓励就地供电

  褚君浩特别强调,《电力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应该重新修订。

  《电力法》第二十一条为:“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褚君浩认为,光伏发电具有分布广、规模小等特点,项目虽然接入电网,但发电量小、宜就地利用。此类项目组成的终端用户配电网、微电网及分布式电网中,项目发电量可以不再由电网统一调度,但须统一监测。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则为“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对此,褚君浩认为,国家应鼓励具有合法资格的投资者投资分布式发电,提供发供用一体化服务。分布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就地使用为主,余量并入电网。

  “当然,需要制定规范,简化过程,降低费用,同时强化接入设备的质量标准,特别是逆变器,以保证电网质量。”褚君浩表示,此基础上统一归口,做到只要符合安装小型电站要求就可备案安装。此外,应该确定50kW以下的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的富余电力购买方案。

本文关键词:光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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