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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航运中心建设地方性法规8月1日起实施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6-7-22 10:01:00 经济日报

导读: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作者:李治国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这是一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框架性法规,基本覆盖了航运中心的各个要素,也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条例主要针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领域,聚焦集疏运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

  丁伟表示,在上海的四个中心建设中,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分别于2009年、2012年出台了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一直缺乏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了解到,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特别是近年来,“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新战略的实施,为推动航运市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空间。在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据了解,为保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立法顺利进行,12个相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重大问题,推进法规起草工作;相关部门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院做了2030年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专题研究,为立法提供支撑。

  据介绍,此次立法在时间跨度上立足近期,兼顾中远期。对未来5年能够确定的重要工作,尽可能纳入条例中。

  从发展现状来看,“十二五”期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除进一步巩固海港国际枢纽地位、基本确立亚太门户复合航空枢纽地位外,航运中心建设的制度创新一直有序推进,例如,上海依托自贸区平台,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船舶代理等领域的外资准入进一步放宽;启运港退税政策正式启动,并已逐步扩围至沿江沿海8个口岸。与此同时,上海现代航运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了北外滩、陆家嘴、洋泾等航运服务集聚区,并以此为载体,推动航运要素加快集聚,已有约250家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的外商驻沪代表机构,以及约1500家国际海上运输及辅助经营单位在沪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规划,“十三五”期间,上海邮轮产业将建成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邮轮母港之一,争取12至15艘邮轮以上海为母港运营,邮轮旅客年发送量达到150万至200万人次。为此,《条例》规定了包括制定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等在内的五方面措施,为“十三五”相关目标的实现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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