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出公告,决定自11月15日起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进一步完善2009年8月实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以维护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环境,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办法,上海航运交易所为指定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运价备案义务人应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运价(含海运运价和海运相关附加费),并按上海航运交易所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意的格式报备。备案的公布运价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受理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但本办法生效后首次备案的公布运价自受理之日起生效。备案义务人报备运价前,应先完成班轮运输航线(含互换舱位)备案,新开航线备案的运价,自受理之日起生效。备案义务人在新设、调涨附加费前,应与收费对象沟通协商,并在报备时提交说明调涨依据、幅度合理性的材料。
实施办法规定,若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应接受调查,对拒绝调查或不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调查,国际班轮经营者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终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