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伟
10月30日上午,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实施宣贯动员会在上海航运交易所召开,会议由交通部水运局许贵斌处长主持。交通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张林,上海航运交易所副总裁王东江,中远集运和马士基等公司代表分别在会上发言。上海航交所总裁张页出席会议。
会上,宋德星对上海航交所近年来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阐述了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的重要性。为了谋求航运和贸易的协调健康发展,他提了6点建议:第一,市场各方应共同维护市场公平,合力反对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航商和货主利益;第二,班轮公司应依法诚信备案,并严格执行报备运价;第三,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好指导、服务和监管职责;第四,上海航交所在现有运价报备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报备系统,强化内部措施,树立诚信标杆,确保信息安全;第五,交通部将完善监管,鼓励举报,支持业界监督;第六,还应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
交通运输部有关国际集装箱班轮实施运价精细化备案模式的公告于2013年10月15日颁布,国际集装箱班轮企业将从11月15日开始实施运价精细化备案,过渡期3个月,于2014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精细化备案模式是加快推进运价备案制度,切实发挥制度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途径。随着外部形势的发展和业内竞争关系的加剧,班轮企业现行的幅度备案已不再适应当前市场监管的需求。为了提高备案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维护运价备案制度严肃性,有必要对现行运价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应内容进行补充修订,核心内容即为取消幅度备案,采取运价精细化备案模式。
精细化备案模式实施后,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将大幅提高,更加贴合市场实际,同时也避免了备案义务人夸大幅度,逃避监管的现象,为下一步实施运价备案检查,加强市场监管,为航运企业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提供了条件。
运价备案制度是我国集装箱班轮市场准入后的市场监管措施,在我国较为开放的海运市场总体框架和行政审批权逐步取消的外部环境下,对积极应对班轮运输市场不景气、以及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和不规范操作现象,维护我国外贸运输市场秩序和承托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制度实施几年来,其市场监管功能得到逐步体现,为广大航运企业创造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了保障。
全国范围内的运价备案制度自2009年起正式实施,备案领域已逐步从国际集装箱班轮,拓展到无船承运人,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以及即将实施的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等业务范围。运价备案制度的整体政策效应正在不断深化,有利于完善我国水运市场监管体系,有利于形成高效、统一的水运市场监管链。
国际集装箱班轮
截止2013年10月1日,具有交通运输部国际班轮经营资质的企业共有117家,全部履行备案义务。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累计受理生效公布运价242万条,累计受理生效协议运价2663万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截止2013年10月1日,具有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共有4526家,其中已递交运价备案申请表的企业有3952家,已备案企业3318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共累计接收公布运价348万 条。
台湾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
截至2013年10月1日,共计24家具有资质的班轮企业经营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业务,全部备案,共累计受理生效公布运价37,783条,生效协议运价236,8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