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6日发布2005年第3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的税则号列为29329910。自即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74.6%至113.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