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地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此次调查是应CIRFS于2003年12月10日提出地申诉而启动的,申诉方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维存在倾销并对欧盟成员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而展开,我市的杭州安顺化纤工业有限公司,年生产普纤维25000MT,也成为此次反倾销的调查对象之一。
反倾销的由来是全球经济化与WTO成立后所形成,因以前每个国家均用关税为屏障对进口货物课以高关税,而造成货物的流通性阻碍。但WTO成立后会员国之间的货物自由流通,因此才有了所谓用倾销案的方式来保护国内的产业。倾销的成立需要三个因素:成本,内销价及外销价,亦即外销价不得低于内销价与成本,如低于内销价及成本则倾销案成立(此成本为净成本)。
此次欧盟对中国的纤维倾销案待遇不公如下:
(1)2001年12月10日中国加入WTO前外销欧盟时有配额的,中国2002年加入WTO后出口量也非常少,2003年11月即对中国做倾销案调查,显然不是因为欧盟市场受到损害而开展的;
(2)中国出口的均为再生棉,价格上一定比原生棉低,但欧盟在调查期故意忽略此点,况且也漠视了我们对欧盟所做的贡献(中国进口了欧盟的废塑料)。
(3)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使得应诉厂家只能从个别市场调查着手,但欧盟选择美国为对照国则极为不公平。因为该国的一些著名大产业正遭受政府的反托拉斯(Anti-Trust)控诉,此点说明美国的价格是不符合自由经济,市场的价格是人为控制的价格。虽经安顺公司与律师的努力,但欧盟对此仍视而不见。
(4)欧盟是对个别企业调查,所有的计算方式均需依照他们的要求准备,语言以英文为准,致使在资料准备给企业很大的压力,整个费用也非常大,非一般企业可以承受,所以有的企业无法应诉,应诉的企业有的也半途打了退堂鼓。
欧盟调查员于2004年2月28日抵达杭州,标志着安顺化纤反倾销案正式拉开帷幕。在欧盟5天的调查中,对安顺的整个生产流程、会计流程、销售流程做了全面调查。由于安顺公司在整个管理制度上从2000年起便开始聘请“普华永道”管理顾问公司协助现代化管理,借助国外的经验从事内部改造,使得公司在经营中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稳定品质的目标,所以最后工作结束的会议上欧盟官员给予了安顺化纤很高的评价,因为他们的管理制度是极其上轨道的,在核查时也没有因语言的障碍浪费太多时间,对于安顺化纤配合调查而非对抗的态度更加赞赏。
耗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2005年3月5日,历时一年多后,富阳安顺化纤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至此也可以从中吸取很多经验和教训:
(1)中国加入WTO后倾销案将越来越多,政府部门应及时发挥领路人和护航人的作用,积极协助企业应对国际官司,避免企业的被动局面;
(2)虽然安顺公司得到了18.6%的反倾销税率,可以算是国内最低的反倾销税率,但相对于同时应诉的韩国与台湾的反倾销税率还是不可比的,主要原因是欧盟对中国的会计制度不认可而在个别市场上以不公平的美国为参照国,相对而言韩台提供的资料以国外标准接轨,符合欧盟的要求。中国已经加入WTO,如何全面地与国际接轨,还需要很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