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深圳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工作流程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深圳地区标识加施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对辖区内经考核认定的标识加施企业实行违规记分管理。凡发生违规行为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记分管理。
第三条 深圳局植物检验检疫处(以下简称植检处)负责统一管理深圳地区标识加施企业违规记分工作。深圳局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违规标识加施企业的记分和处罚工作。
第二章 违规行为和记分规则
第四条 对标识加施企业违规行为的记分,依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分为2分、3分、4分、6分、12分五种。
第五条 标识加施企业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分支机构每发现一次记2分。
(一)未配备经检验检疫部门培训合格的质量检查员或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更换质量检查员的;
(二)热处理库内未按规定布设感温探头的;
(三)已处理的木质包装未经检验检疫部门监管或批准而擅自运出热处理库的;
(四)处理合格与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木质包装混合堆放的;
(五)已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进入成品仓后仍未加施标识及批号的;
(六)已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出库后没有在专用成品仓堆放的;
(七)已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未按规定装载和运输的;
(八)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出租或租(借)用监管处理库给其他标识加施企业处理木质包装的;
(九)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处理木质包装原材料、拆件或散件的;或虽经批准,但处理后不按规定加工组装的;
(十)影响处理效果的设备、部件损坏,不及时报告、维修的;或擅自关闭摄像系统而影响监管工作的;
(十一)作热处理用途的监控电脑未按规定实行专机专用的;
(十二)领取使用的“合格凭证”因管理不善丢失而不能完成核销的;
(十三)已办理开工申请,但实际上又没有进行除害处理,一周内没有办理销单手续的;
(十四)其他未按规定落实植物检疫防疫制度与措施的;
第六条 标识加施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分支机构每发现一次记3分。
(一)在熏蒸处理期间,未经熏蒸处理监管人员同意批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警戒区的;
(二)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搬运熏蒸药剂的;
(三)熏蒸库的气密检测不合格的,不按限期维修的;
(四)使用光肩星天牛高风险寄主树种的木材为原料的(如枫树、马粟树、杨树、柳树、榆树、桑树和黑刺槐树);
(五)已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仍带有树皮的;
(六)已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带有明显的超过3毫米以上的虫孔的;
(七)已处理的木质包装未经检验检疫部门监管或批准而擅自加施标识的;
(八)加施标识的印模损坏,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而擅自使用未备案的印模(章)的;
(九)标识加施企业质量检查员、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发生变化,一个月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或相关记录不健全的;
(十一)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问题的。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分支机构每发现一次记4分。
(一)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改造核准热(熏蒸)处理库的;
(二)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没有定期杀虫处理,检查发现木材害虫的;
(三)装运处理合格木质包装的车厢发现活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