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第三大贸易国,2005年进出口额突破1.4万亿美元,2006年有望突破1.7万亿美元。巨大的货物吞吐量带来的商检难度和强度,可想而知,进出口商检作为对外贸易重要保障措施之一,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更在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
贸易便利化有助于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对我国而言,可充分挖掘我国贸易潜力,增强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
但与此同时,进出口商检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亟待解决。如我国的进出口商检制度,仍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最突出问题是出口商检规模过大,与国际惯例不符;商检种类表的不确定性,HS编码的不合理等。
第一,出口商检难以体现《商检法》精神
进出口商检作为一国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目标是为本国利益服务,因此各国均将商检重心,放在进口产品上。有关国际贸易规则,也是建立在防止各国政府利用技术壁垒,限制进口的基础上。但我国目前的进出口商检格局,却是出口商检比进口商检多。
从我国进出口商检种类表来看,2005年进口M类、R类、L类商品,代码个数共计3206个,而出口N类、S类商品,代码个数共计3361,出口商检种类总数比进口商检种类总数多155个。
列入出口代码类的商品,同样是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后方可出口,形同出口壁垒。但这种壁垒的设置,对现阶段我国公共利益保护和对外贸易发展,究竟利大还是弊大,有待商榷。
在全球经济竞争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基本政策取向,都是采用各种手段,鼓励出口限制进口,这在国际贸易中,一直都有清晰体现。正因如此,几乎每一次全球贸易战,都因鼓励出口限制进口而引起。
世界各国的进出口商检,实际上都是进口商检,对出口商品的检验几乎可以忽略。如对进口贸易限制极严的日本,早已将出口产品强制检验品种减至10多种;我国台湾地区加入WTO后,取消了出口产品的强制检验种类表目录,而我国至今仍保持大量的出口商检。
第二,出口商检缺少充分理由应该说我国至今实施大规模出口商检,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同时帮助企业打破进口国技术壁垒。更好地保护我国的贸易利益。
但保证这种目的得以实现的路径,有时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可能事与愿违。
以下是对2003年沿海某局出口退货1861批情况的分析。
该局退货产品涉及电子、轻工、机械、纺织、化工、食品等大类,造成出口商品退货的原因有:质量、规格、包装、途损、进口方责任、返运、变更、错发、滞销、延误、安全、标识、卫生、测试、环保、进口国限制、货物周转、专利、检验、展品、欺诈、维修和其它等。
按是否与技术因素有关和涉及何种技术因素,可将退货原因分为三类:一是与政府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技术因素,即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二是与商业利益有关的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其中也可渗杂某些政府技术法规),主要表现为质量、包装、规格和标识等原因;三是与技术因素无关的其它退货原因,包括进口方责任、途损、专利、欺诈、测试等。根据分类,各大类退货原因所占比例见表。
由上可见,我国出口产品遭遇进口国壁垒时,绝大部分是单纯的商业壁垒,真正意义上的贸易性技术壁垒,所占比重很低,为了这个原因而对大量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结果就可能是作茧自缚。
要想打破进口国技术壁垒,更重要、更有效的手段,应该是政府谈判和国际规则利用,示好式的出口商检于事无补。
此外,从出口检验的技术法规与标准来看,也无法与进口检验的技术法规与标准等同,更难以与进口国技术法规与标准统一。
进口产品检验,是按我国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但出口产品需要满足的,不是我国的标准要求,而是进口国的标准要求。
第三,出口商检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
我国的出口商检,一直保持着极高的合格率。统计资料表明,出口商检合格率最低的1988年,也达到94.54%,1997年后超过99%,2004年为99.87%,不合格风险仅为0.13%。
这说明企业已有能力自我控制出口质量风险。即使我们仍认为有必要保持出口商检、以防止欺诈或促进出口,那么面对如此高的合格率,是否继续严格坚持控制出口商品的检验方式,是否继续保持庞大的出口商检种类表,相关管理部门应予以考虑。
大规模的出口商检也增加了企业成本。2000~2004年,出口企业仅出口商检费支出,就超过14亿美元(约115亿人民币)。再考虑报检工时费、辅助检查费、货物运输、仓储费等其它支出,以及由此导致的时间延误、货物挤压、人力占用等直接和间接损失,大规模出口商检对我国出口竞争力的提升,反而有可能形成一种制约。
第四,进出口商检采用HS编码,有不合理之处
1990年起我国商检种类表的编排,采用了国际《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即完全按海关税则目录分类。这种做法虽然在进出口贸易统计口径上,达到了一致,但对以检验技术规范为前提的商品特性分类,带来困难。如H.S.84041010代码项下的“蒸气锅炉、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如节热器、过热器、除灰器、气体回收器)”,集多种设备于一身,但从其安全特性来看,主要取决于使用工作介质的工作压力、使用的材质和焊接工艺要求。上述H.S.码项下的不同种类的辅助设备,便具有不同特性,甚至不具备安全特征。H...84145110代码项下的“功率≤125瓦的吊扇”,其安全特性主要取决于使用电压,从常规来说低于交流36伏以下、或直流50伏以下的电器产品,都属于安全使用产品,特别是电子产品散热用轴流风扇,不需与使用交流220伏以上电压设备同样检验对待。
H.S.9501~H.S.9503代码项下的各类玩具,从安全特性要求来看,主要取决于使用的年龄段,不同年龄有不同要求,甚至成人玩具和宠物玩具,还具有其它不同于儿童的卫生标准,但现有目录无法区分。
因此,参照海关按照商品价格分类的H.S.码制度,虽然实现了统计一致的目标,但却导致种类表商品特性的混乱,也给实施强制性检验,带来执法上的不确定性,也带来应用技术法规的困难。
第五,商检种类表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H.S.编码分类,还带来一个后果,就是种类表商品的无限制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