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江门海关应阳江某公司申请,对该公司涉嫌出口侵权货物拟予没收并给予行政处罚一案举行听证会。此次听证会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江门海关举办的第三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
当事人于 2007 年 3 月 17 日委托阳江口岸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阳江海关申报出口无品牌不锈钢刀751箱共180240把,从阳江经蛇口出口阿联酋。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货物标有“SOLINGEN”商标,与乌帕塔尔-索林根-雷姆沙伊德地区工商会使用的“SOLINGEN”商标雷同。“SOLINGEN”商标权利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于 2007年3月22日向江门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海关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不锈钢刀上使用的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乌帕塔尔-索林根-雷姆沙伊德地区工商会“SOLINGEN”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拟做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当事人依权利提出了听证申请。
听证会上,江门海关出示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证据,当事人也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提出了自己的陈述、申辩意见。
听证会后,海关将根据听证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复核案件,依法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江门海关法规处姜处长认为:行政听证会最重要的两个目的就是公平和效率。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海关、对外树立行政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过程中,行政听政作为解决争议的众多途径之一,最具有法制化、规范化特点,能够赢得相对人的信任,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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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听证进一步明确事实,给予当事人就有关事实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其知情权及申辩权的实现。具有快速高效,简易便民、不收费用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包括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在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行政听政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政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政办法》第2条规定: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政的,海关应当组织听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