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个税目机械产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多数暂定税率低于2007年最惠国税率(简称现行税率)3-10个百分点主要有:沼气发动机,汽油发动机,600马力及以上柴油发动机,100千瓦以下轿车用柴油发动机,电控柴油喷射装置,风力发电设备及其零件,160马力及以上联合收割机,静电感光多功能一体机,胶印机用墨量遥控装置,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机,焊缝中频退火装置,数码相机用取像模块、镜头及其他零件,机床用数控装置,功率大于150马力的拖拉机,带驾驶室的固井水泥车、压裂车、混砂车用底盘,起重55吨以上的汽车起重机,大扭矩的汽车变速箱,大客车用非驱动桥、转向器及其零件,混合动力汽车动力传动装置(由发电机、电动机和动力分配装置组成)等。
我国与东盟、智利等国家执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为扩大与各国的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我国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安排,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同时这些国家也对我国出口的部分商品实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协议规定我国在2010年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6个国家,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并建成自由贸易区。2007年双方要将60%的正常产品(即双方都认为可以降税的产品)税率降为0-5%。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4个东盟成员,将享受多于上述6国5年的过渡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双方实行关税减让。智利立即取消原产于中国的5891种产品关税;我国也立即对原产于智利的2806种产品的关税降为零,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又对原产于智利的1947种产品的关税降为零。智利对我国出口的大多数机械产品包括发电设备、金属加工机床、通用机械、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汽车及其零件等降低了进口关税。
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国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1700多个税目商品实行降税,包括部分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部件。同时,原产于我国的部分金属制品、机械电气产品(高压开关、变压器、电动机、电线电缆、泵、阀门、摩托车、塑料机械、塑料磨具等)出口到上述五国时也享受到优惠税率。
继续对香港、澳门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于2004年1月1月开始实施。到2007年1月,香港、澳门CEPA享受零关税优惠并已确定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税号分别达到1452个和631个。
2007 年香港新增享受零关税的货物有45个税号,其中机械产品有:电动式往复排液泵、圆锯片、贱金属软管、吹塑机等。
2007年澳门新增享受零关税的货物有6个税号,没有机械产品。
上述享受零关税的产品,必须符合原产地标准,机械产品多数规定主要加工工序必须在当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