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办货物出口业务时,货运代理也常常扮演承运人的角色。以中国外运为例,其以承运人身份从事代运业务的情况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以期租船人及船舶经营人的身份出现的承运人
随着中国远洋船队及地方航运公司的迅速发展,该公司期租国外船舶的情况日益减少。但从以往二、三十年的租船史来看,该公司多以中国租船公司的名义同国外船公司签订中租期租合同,然后在期租合同下签发自己的直达提单。除另有约定外,根据中国《海商法》及国际惯例,倘若中国货主作为货物托运人与国外船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即为中国外运授予国外船公司(船长或代理人),向中国国内货物托运人签发中国外运提单。鉴于提单不是合同本身,仅为合同的证据,故应从属于中国外运的租船合同,也就是说,一切以租船合同条款规定为准。倘若国外租船由中国外运经营,那么该公司不仅是租船人而且是船舶经营人,再加上货运代理,即同时具有三重身份。而对于委托人来说,该公司的主要身份是承运人,因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因管货过失或没有提供适航船舶所致的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如果最终责任属于船东,承运人在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后,可以向其船东追偿。
2.以航次租船人或以包轮租船人身份出现的契约承运人
中国外运向国内航运公司航次租船或包轮租船时,均对上述航次或包轮租船签发中国外运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中国外运不仅是货运代理,而且是契约承运人,凡发生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该公司均应首先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然后再依据航次租船合同或包轮租船合同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3.以签发中国外运的联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出现的契约承运人
凡出口货物到香港或其他地方转运而由中国外运签发联运提单或者多式联运提单给货物托运人的情况,该公司便充当了双重身份,作为契约承运人中国外运应向委托人承担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根据《汉堡规则》及国际惯例,托运人或其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契约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向各实际承运人提出索赔。契约承运人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是由于实际承运人及其中转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货损货差,那么受害人可以自愿选择向实际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提出索赔。
由于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性质不同,而扮演着代理人或当事人两种完全不同的角色,这两种角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大不相同的。当发生严重货损时,为了逃避责任,签发提单的货运代理有可能结束其公司业务宣布倒闭。因此,如何选择安全可靠的货运代理便成为货主首要考虑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