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价值1000多元的药品丢失后,面对托运公司出具的丢失证明和75元的赔偿金,货主连先生连呼“不合理”。律师提醒市民:办理托运业务时进行保价处理更为稳妥。
今年7月30日,连先生来到省会远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远成分公司”),将一批价值1026元的药品交给该公司办理托运业务,收货人是昆明顺达托运部,托运费为25元。转眼1个多月过去了,连先生多次与收货人联系,对方都表示还没有收到货。连先生也曾多次到托运公司查询,但都被告知再等几天。
9月3日,连先生突然接到远成分公司的通知称,他托运的货物在途中不慎丢失,该公司工作人员还向连先生出示了一份由“昆明远成”开具的货物丢失证明。提及赔偿事宜,工作人员表示将按协议约定向连先生支付3倍于运费的赔偿金75元钱。对于工作人员的答复连先生很是不满:难道价值1000多元的货物丢失后只能获赔75元?托运公司内部开出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吗?
9月27日下午,记者与远成分公司一位陈姓经理取得联系,陈经理告诉记者,出现这种丢失货物的情况,托运公司和货主一样都不愿意看到,但参照运费进行赔偿有协议在先,有理有据。对于公司内部开具的丢失证明,陈经理称:“我们的证明只是暂时的,铁道部同样会对丢失的货物开具证明,但需要一到两个月的时间。”
货物价值与赔偿金数额相差甚远是否合理?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的王海鹰律师告诉记者,尽管目前托运行业存在“不保价就只能按运费赔偿”的行规,托运公司和货主签订的托运协议上也都有此类条款规定,但该条款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不合理。他提醒市民托运货物时还是进行保价处理更为稳妥,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