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于只有凭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FOB、CFR条件下,提单具有重要的意义,被认为是货物的代表和象征。然而,因为一票货物只能签发一套提单,而提单同时又是可以转让的单据,所以提单一旦遗失,对外贸业务的开展影响极大,可能导致卖方无法结汇,买方无法提货。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这种丢失的情况近来在外贸公司中不断发生。
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对提单丢失后补救措施作了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是指法院根据遗失提单的当事人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并在逾期无人申报的情况下,判决宣告遗失的提单无效,遗失提单的人可以凭法院判决,行使提单权利。和一般起诉的案件相比,一是除了申请人外,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提单遗失人在提出公告催告申请时,不知道提单落入谁的手中,因此不存在具体的公益争议,案件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二是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上述规定和《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提单丢失后,提单丢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提货地(目的港)所在海事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写明所失提单的名称,号码,货物的品名,数量,起运港,目的港和托运人,承运人,背书人等基本内容以及提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承运人暂停交付货物,并在三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期间,任何提单的背书转让行为均属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有关纠纷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如果在申报权利期间内没有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则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提单无效,并将判决予以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
如果是货物目的港在国外,提单遗失则应当根据目的港的所在国家的法律,申办公示催告。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有相似的规定。当然,考虑到时间,费用等因素,丢失提单的外贸公司也可以采取变通的做法,即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有资信的第三方向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出具担保函,请求重新签发一套新的提单,并在保函中承诺,万一船公司因此对外承担责任,担保人保证赔偿船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这样,如果船公司接受提供担保函这种做法,外贸公司就可以取得一套新的提单以尽早结汇或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