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1991年8月15日,“高邮挂26067号”机船载60吨黄沙在长江下游与“江苏546”船队相撞,“高邮挂26067号”机动船沉没。
案情
1991年8月15日,“高邮挂26067号”船装载60吨黄砂从江苏仪征开航下驶到江苏靖江港。
“高邮挂26067号”船系水泥结构,核定载重60吨。
“高邮挂26067号”船在到达京杭大运河六圩口前,为避风浪,紧靠北岸航行,准备进运河避风。“高邮挂26067号”机船在开始转向后发现从运河驶入长江的“江苏546号”船队,此时两船相距不到一百米。在此情况下,“高邮挂26067号”机船仍继续全速进入运河。而“江苏546”船队发现“高邮挂26067号”船后,错误判断对方的船舶动态,后虽鸣声号二短声,在右舷挥动号旗要求从右舷会让,并采取停车、倒车等措施,但终因距离太近,避让不及,两船在运河口处碰撞,“高邮挂26067号”机船沉没,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36041.84元。
还查明“高邮挂26067号”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船舶营业运输等证书。
双方争议
“高邮挂26067号”船认为:我船载60吨黄砂在京杭大运河六圩河口水域与“江苏546”船队相遇,由于对方会让措施不当,将我船撞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250元,要求“江苏546”船队赔偿39500元。
“江苏546”船队认为:“高邮挂26067号”船提出的经济损失与实际不符,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分摊。
法院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
“高邮挂26067号”船应按《内河船舶避碰规则》中关于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的规定进行避让;“高邮挂26067号”船在准备进入运河前不应紧沿北岸航行,使双方不能及早发现;当双方互见时,两船已形成紧迫局面;同时,“高邮挂26067号”船不应选择在河口弯曲狭窄水域进行船舶会让。“高邮挂26067号”船的过错是造成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江苏546”船队在航行中未能保持高度警惕,对来船动向判断失误,是造成碰撞事故的又一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在法院主持下,“高邮挂26067号”机船和“江苏546”船队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江苏546”船队赔偿“高邮挂26067号”船14400元。
本案受理费2020元,由“高邮挂26067号”船承担1212元,“江苏546”船队承担8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