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费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将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修正案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据了解,SOLAS公约修正案和ISPS规则实施两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配备港口设施保安设备、人员培训、举行保安演习演练等,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大提高。为保证我国港口履约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维护港口设施安全,保障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参照国外港口的做法,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决定开征港口设施保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