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柴莹辉
海运界在经过40个月的漫长等待后,终于迎来了“码头作业费”的调查结果。
2006年4月18日,交通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
奇怪的是,正处在利益对决之中的船公司和货主双方,竟不约而同地认为,这份报告是政府为自己“撑了腰”。
“裁”而未“决”
所谓码头作业费,就是船公司在运费之外,向货代企业额外收取的一项费用。它的诞生时间要追溯到2002年1月15日,当时所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船运巨头忽然联手,向中国货代征收一项名为“码头作业费”的额外费用,每20英尺集装箱征收370元人民币。这项收费很快被国内船公司效仿,并迅速变成了“行业潜规则”。
由于海运货物的运输链条是“货主-货代-船公司”,这笔额外的费用最终要由货主埋单,因此它遭到了货主的强烈反对。码头作业费是否合理合法?一场旷日持久的口水战由此拉开了帷幕。
但无论货主愿意与否,这笔费用他们都得乖乖地交,因为一旦抵制交费,船公司就拒绝收货或者发货,而货物滞留的后果,恰恰是直指货主“软肋”的。
中国货主协会副会长蔡家祥告诉记者,码头作业费的出现,导致了中国的货主每年要额外支出100多亿元的费用。
2002年底,码头作业费的争论终于“上达天庭”,交由政府部门调查裁决。但由于商务部是货主企业的“婆家”,交通部是某些船公司的“东家”,部门利益的差异导致了这场调查迟迟无法完成。在经过了40个月的等待后,三大部门最终给出了一个语焉不详的答案。
记者看到,在新近出炉的调查报告中,三大部门并没有明确给出“码头作业费该不该收”的结论,而是做了两点表态:一是“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运费的组成部分”;二是“船公司享有集体订立运价协议的权力”,只需要在不损害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向交通部备案即可。
正是这份“云遮雾障”的报告给了双方皆大欢喜的错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