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最低投保100万责任险提单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从商务部日前开始上网征求意见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中记者发现,业界关注已久的责任险制度有望建立。
近一年来,商务部对1998年实施的、2004年1月1日修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草案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草案中表示,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建立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体系,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经备案登记后方可正式使用,其正面应载明该提单的备案登记编号和企业的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参照提单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责任保险制度。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范围涵盖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提单责任险后,可不投保代理人责任险。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没有改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依法设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此外,草案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人员中至少有3名须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据悉,草案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