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将开始施行新会计准则。由于新会计准则将为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带来大幅变革,如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这样的核算体系变化必将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确认带来一些影响。
货运代理,是货物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国际货运代理人通常以两种身份出现:一是作为客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理人,一是作为契约当事人。这两种法律地位的不同,导致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着巨大的差异。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只收取佣金,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其业务活动产生的风险相对较小。作为契约的当事人,货运代理收取差价,却是“背对背”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其义务的履行往往要靠另一方当事人(货主或实际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严格区分两种身份的业务活动,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自己债权债务的金额。
现实操作当中,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涉及到国际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保险等诸多领域,很难形成一个确定的标准来判定货运代理在一笔实际交易中是处于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因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两种身份从事的业务活动没有严格区分,所以代收客户代付供应商的款项全额确认企业债权债务的做法有待商榷。企业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对于第一种货运代理,为委托人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代办保险、租用仓库、代理签发提单等服务,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代理人只对未履行代理职责并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企业代收客户代付供应商的款项不应该全额确认为自己的债权债务。对于第二种业务应依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代收客户代付供应商的款项应该全额确认为自己的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