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部署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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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ctrans.com 2006-2-13 13:11:00
中国水运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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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的港口企业要在明年7月1日前,配备收集船舶危险化学品洗舱水设施,否则不得从事化学品的装卸作业;航运企业违规对个体船舶实施“挂靠”管理的,发生事故,视为航运企业的事故。
针对一些地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部分小化工企业与运输户相互庇护,形成了危险化学品非法装运“一条龙”;水运集装箱、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瞒报谎报现象严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现象,近日,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交通(港口)、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的渠道,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合力。
《通知》指出,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车辆(船舶)达不到技术要求、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已进入运输市场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吊销相关运输许可。严禁个体船舶以“挂靠”的方式从事危险品运输。各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已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挂靠”船舶。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车辆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要坚决阻止不满足技术条件的船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要将关口适当前移,加强对拟装船的集装箱的开箱抽查,严把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申报管理关,要建立黑名单制度。
《通知》强调,各港口企业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对发现谎报瞒报的危险化学品应拒绝装卸,并报告有关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货物洗舱水去向的检查,对未按要求配备船舶危险化学品洗舱水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营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通知》还就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落实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以及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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