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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公会命运尚属未知数


www.jctrans.com 2005-10-24 10:26:00  中国水运报
  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开放和公平竞争意识的逐步提高,拥有百年历史的班轮公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韶华逝去,"华贵老妇人"在民风日盛的航运界似乎黯淡了昔日的光艳。 

  去年8月,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WTSA)在疲弱的市场环境中对稳定运价所显示出的无能为力,使世界最大集装箱船公司马士基海陆与WTSA毅然诀别;今年9月,马士基海陆与泛太平洋稳定协会(TSA)的割袖断袍更是令业界大跌眼镜。该公司首席执行官KnudStubkjaer表示,他们希望有更强的适应性,以便对顾客的需求做出快速的反应。这是否暗示协议组织或班轮公会组织失去其固有的有效性了呢? 

  谁与评说 

  班轮公会的出现,是国际航运市场上竞争与妥协的产物,远东班轮公会(FEFC)最具代表性。百年的经营使班轮公会占据了绝大部分的航运市场份额,确立了主导的地位;"反垄断法豁免权"的行使更是使班轮公会畅行其道。目前全世界已有360多个班轮公会,遍布各主要班轮航线,由海运发达国家航运公司控制。 

  班轮公会在航运市场发挥过积极作用,特别在上世纪初在欧亚航线市场上,对摆动不停的运费起平衡作用,并把消耗资源降至最低,提供建设性合作机会。Kline上海公司总经理小田先生就指出,远东班轮公会(FEFC)的协议价格能起到稳定运价的作用,有利于航运市场的稳定和规范。 

  历史出现了转折 

  近年来,各方面的强劲挑战使班轮公会应接不暇,一是托运人协会在班轮市场上的作用日益重要,极大地限制了班轮公会的垄断运营;二是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鼓励竞争和限制垄断的政策法规;三是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快速发展与新航线的大量开辟,以现代化船队和优质服务为标志的独立承运人已成为班轮公会不可逾越的强大竞争对手。 

  面临如此冲击,班轮公会不得不改弦易张,革新内外政策。目前的班轮公会大大降低了强制性和严密性,其运价协定已变成一种软约束,在市场供需等因素变动时,公会协定的运价可以相应浮动,并且这种弹性运价体系对公会成员也并不具有强制性,成员具有独立行动权,这与协议组织的模式更为相近。班轮公司的营运安排也一改传统手段,而以稳定市场份额、协调公会内外关系等主要功能手段取而代之。 

  没有硝烟的战斗 

  近两年班轮公会运价的轮番上涨,频率之快、幅度之大,令人咋舌,广大货主的强烈反映较之船公司的联合涨价显得苍白无力。现在最令货主担心的是,班轮公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想提价就提价,侵害了货主的权益。但作为公会成员的班轮公司负责人则认为统一提价是在充分参考了市场行情的基础上实施的,是合理的;还有的负责人表示班轮公会的协议提价较之一些独立承运人的提价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或许是良好的愿望,不平衡却是严酷的现实。市场上必然存在的强弱之分似乎成为争议的根源所在。"十年河东,十年河西",面对这一轮班轮公司的强势地位,货主们"无奈"地大吐苦水,班轮公会则"委屈"得百口莫辩,也许只有依靠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有效的监管机制的约束,才能促使航运市场的利益不平衡趋于合理范围。 

  凭啥恁"牛"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争取下,1974年联合国贸发会通过了《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简称《公约》),规定了货载分配原则、入会条件和公会提高运价的期限等一系列规定,以期便利国际海上货运有秩序发展,促进班轮运输更有效地为国际贸易服务。《公约》的规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的商船队,限制了发达国家对班轮航运的垄断,但欧美国家凭藉自身的航运实力和自由市场理念,对《公约》的实施一直持保留态度。欧共体更是在1979年通过了《布鲁塞尔规则》,对《公约》作出重大的政策保留,将实质上以发达国家航运公司为核心的班轮公会,列为《欧洲联盟条约》中的竞争法律制度的例外。欧美国家的强势,使《公约》的影响渐趋式微。 

  《欧洲联盟条约》是欧盟法律规范航运业的一级立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和在其领域内的个人和企业。其4056/86号规则针对海运领域的企业竞争行为,规定了"技术协议豁免"和班轮公会一般豁免,以促进技术进步和合作的协议、决定和协调一致的行动。而班轮公会在符合4056/86号规则第5条所设定的条件下,其主要业务活动将得以豁免。 

  随着托运人组织影响力的加大,美国尽管在《1998年航运改革法》中加强了在放松政府管制、鼓励竞争方面的规定,但仍沿袭了《1984年航运法》关于反垄断豁免方面的有关规定,承运人继续获得"反垄断法豁免",可以订立运价同盟。将美国境内运输及协议排除在反垄断豁免规定之外,对班轮公会实施有限度的反垄断豁免,并授权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对"因削弱竞争而导致运输服务的不合理减少或运输成本的不合理提高协议请求禁止令",使美国的航运竞争市场免受"反垄断豁免"之害,由此可见,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成熟的航运法制体系对"反垄断豁免"具有一定的免疫力,能够在利益之间寻求相对的平衡点,保护本国的贸易发展。 

  取舍两重天 

  "反垄断豁免权"这个敏感的字眼在保障班轮公会优越地位的同时,也一直使班轮公会处于国际非议之中。欧洲货主多年来一直游说欧盟立法取消班轮公会制度。早在2001年,OECD运输小组就在其报告中提出,建议各国政府取消班轮公会组织,并就协议和稳定协议的"反垄断豁免权"进行讨论。马士基的执行总裁表示,如果航运公司想节减成本、提高生产力,它们只需达成舱位互换协议就行了,而舱位互换协议无须获得反垄断豁免权。今年9月在上海举行的欧美亚三方托运人会议发表声明,指出运价和服务应在市场条件、实际成本和合理投资回报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真正有效率的班轮经营人已经受到欧盟第4056/86号规则的妨碍,需要一个真正竞争、安全和有效的运输环境。 

  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对公平竞争的要求,欧盟委员会也将班轮公会的取舍问题列入议程。今年10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提交带有政策性倾向白纸草案讨论打破航运市场的垄断制度。知情人士透露,草案出台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取消欧盟4056/86号规则。虽然草案仍待欧盟各部长审议,但离废除班轮公会制度已不远。 

  路在何方 

  自从欧盟议论要打破欧洲航运市场的"反垄断豁免",班轮公会制度到底会保留、修改或是废除一时成为焦点话题。据悉,一份征求班轮公会走向何方、是否会被班轮公司间其他合作形式所取代意见的调查表正在欧洲托运人、承运人和有关利益方中流传。ELAA则希望以一个允许自由交换的信息系统来取代4056/86规则,以便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供求平衡表。 

  众说纷纭使班轮公会的前途更加扑朔迷离。很多货主都认为,鉴于国际海运在国家经济生活和安全利益方面战略价值,班轮公会不会在短期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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