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有关托运人责任的美国最新判例

www.jctrans.com 2010-3-29 16:23:00 网络

  在这个判例中,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装运前均已经知道货物属于危险品,即使承运人对该危险品的准确特性和其危险程度不太了解,该危险品造成损害后,托运人也不应承担严格责任,而应根据过错原则确定其责任。若承运人认为,托运人没有将该危险品的特性充分告知承运人,那么,承运人必须证明:(1)在合理预期内,承运人无法了解该危险品的特性......

  案例类型:海上运输—危险品运输—美国货物运输法(1936)—严格责任—警告义务—           过失

  审理法院: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案    号:2008 U.S App. LEXIS 4483

  审理法官:Sack法官、Parks法官和Hall法官

  判决日期:2008年3月3日

  涉及的船舶:“和谐”轮(M/V DG HARMONY)

  案例摘要

  在这个判例中,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装运前均已经知道货物属于危险品,即使承运人对该危险品的准确特性和其危险程度不太了解,该危险品造成损害后,托运人也不应承担严格责任,而应根据过错原则确定其责任。若承运人认为,托运人没有将该危险品的特性充分告知承运人,那么,承运人必须证明:(1)在合理预期内,承运人无法了解该危险品的特性,因而托运人有告知的义务;(2)托运人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3)由此导致原告遭受损害。

  案件事实和审理经过

  1998年11月9日在巴西海岸,“和谐”号货船(M/V DG HARMONY)由于第三舱的货物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大火持续了三个星期,致使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均推定全损。当时船上有10个集装箱的化学品次氯酸盐(calcium hypochlorite),每个集装箱装有1万6千公斤。这些化学品由被告PPG工业公司生产和托运。它们是一种工业杀菌剂,当达到某种临界温度时便会燃烧。这个临界温度与该化学品包装方式和包装容器中货物的数量有关,装的越多,其临界温度则越低。这种化学品已被列入国际海事危险品规则(俗称“国际危规”)。该“国际危规”建议,这种化学品在超过55℃的环境下,连续存放不能超过24小时。被告PPG公司曾根据“国际危规”向承运人提供了该货物的有关文件,并告知承运人该货物已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装在集装箱内,同时提醒承运人注意,该集装箱须存放在阴冷、干燥、通风且远离放射性热源的地方。被告PPG公司还提醒承运人,该货物在超过一定温度后会变得不稳定。但是,该被告没有告知承运人,当使用集装箱装运时,这种包装方式会对货物的临界温度有何影响。承运人将装有这些货物的集装箱装载在船舶的三号舱,其中一个集装箱放在左舷的加热燃油舱附近,另两个集装箱则直接放在该燃油舱的上面。货物后来发生爆炸引起船舶大火。

  该案引起的有关诉讼,由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以下简称“地方法院”)受理。除了船方和货方对PPG提起的索赔诉讼外,其他的索赔都已得到解决。船方和货方认为:按照一般过失和未尽告知义务的理论,被告PPG公司对该船舶的推定全损负有赔偿责任;根据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第4条第(6)款规定,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该法规定,易燃、易爆或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对运输此类货物引起或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及费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地方法院认为,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和未尽通知义务的理论,判决被告PPG公司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至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the Second Circuit)(以下简称“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的判决

  地方法院依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第4条第(6)款作出的由被告PPG公司承担严格责任的判决,所援引的是上诉法院在Senator Linie GMBH & Co. KG v. Sunway Line, Inc.一案中的判例。在该判例中,上诉法院对由韩国运往美国的危险品因自燃所造成的损失,判定由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但上诉法院撤销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强调,只有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货物的危险性都不了解的情况下,才可引用上述判例。

  在本案中,托运人和承运人都知道次氯酸盐这种化学品是一种危险品。根据以往的判例即Contship Containerlines, Ltd. v. PPG Indus.一案,上诉法院认为,在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如果象本案这样,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危险性并且知道对这种危险品需要谨慎处理或堆放,却仍然将该货物装载在可能引起危险的地方,那么,托运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严格责任。在此情况下,必须根据过失原则而不是严格责任原则来确定其责任。

  上诉法院还审查了地方法院的另一个理由,即被告PPG公司对该货物的危险性没有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的如下结论:第一,被告PPG公司负有该告知义务;第二,该被告未就用集装箱包装这种货物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告知承运人,因而其违反了充分告知义务;第三,因货物爆炸起火导致船舶推定全损。尽管如此,该法院仍不同意地方法院的判决,因为该判决并没有说明,如果被告PPG公司履行了充分告知的义务,承运人是否将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积载该货物。于是,该上诉法院将本案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并指示地方法院查明:若被告方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是否会影响承运人对该货物的积载方式。

  结论

  即使承运人并不确切了解有关货物的危险性,但是只要其对货物的危险性已有了一般的了解,在此情况下,若仍将其置放在潜在危险环境中,那么,该承运人将不得引用(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有关严格责任的规定,除非它能证明,托运人在处置货物时存在疏忽,或者托运人在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时存在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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