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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来证后除了看L/C与合同规定是否有不符之处外,最重要的就是看L/C中是否有软条款了。有软条款的L/C当然很讨厌,最起码大大增加了风险。但并非所有有软条款的L/C就都不能接受,因为并非只有骗子才开这样的L/C。
这就要区别对待了。要区别哪些是完全不可控制和有可能控制的。如生效问题,审核后生效,进口许可证等等,这些我们完全不能控制,应该立即予以拒绝或要求修改;对于那些有可能控制的,如客检证,质检证,出运通知等类型的软条款,我们就要力争改证,如果客人坚决要求,我们也要审慎地了解过客户的资信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曾做过一些香港中间商的L/C,大多都有出运通知或客检证的要求。当时与这些客户都是第一次生意关系,当然非常矛盾。客人非常坚决,不接受就意味着订单取消,接受又担心风险太大。后来我要求客人理解提供几家国内与他们有生意关系的公司给我们,以便我们了解他以往的操作情况。客人都非常配合,其实对于我们的担心,他们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也要理解客人的心情,对于第一次的SUPPLIER,品质数量他没办法控制,软条款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保证。其实在有些正规和有名气的公司来说,这些条款已是一种习惯。
在非常审慎的情况下,下面一些软条款,我们不应该一棒子打死: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可以考虑接受。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可以考虑接受,如果我们能在生产期和装期上取得客人的妥协的话。
c、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可以考虑接受,但要保证不会延误寄单。
d、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可以考虑接受。
e、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可以考虑接受。
事实证明,在审慎的同时,还是有必要保持灵活。毕竟,现在外贸订单不是那么好接的,丢掉一个机会的同时,也丢掉了一个宝贵的可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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