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交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48条规定,就ISAA(非正式南亚运价协议组织)和IRSA(非正式红海运价协议组织)两运价协议在中国南方地区提高THC(码头作业费)的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对其18家成员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行政罚款,罚款总额达到135万人民币。
当日下午,交通部水运司向18家公司的代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交通部对ISAA秘书处编造虚假文件、误导成员公司提起申诉的行为给予严正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据了解,这是《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特别是今年3月12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以后,交通部又一次对运价协议组织成员公司采取的处罚行动,显示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的监管力度,依法维护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交通部水运司国际航运处处长熊伟表示,涉及中国航线的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所有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都必须依法经营,遵守中国相关法规的规定。
2007年3月以来,在中国南方港口经营亚洲航线的的四个运价协议组织,陆续向中国货主发出通知,拟分别从2007年5月15日起提高中国南方港口THC收费水平。交通部水运司在调查中发现,ISAA和IRSA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报备其组织章程协议,未按规定与中国相关托运人组织进行充分有效协等违规问题。
2007年4月28日,交通部召集IAD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RA(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ISAA(非正式南亚运价协议组织)、IRSA(非正式红海运价协议组织)的31家班轮公司的代表,送达并宣读《关于对四个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码头作业费(THC)收费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宣布,不接受IRA、IADA报备,各成员公司不得执行IRA、IADA分别于2007年5月15日起和2007年6月1日起在中国南方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协议。《处理意见》同时认定ISAA和IRSA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协议无效,撤消其订立的自2007年5月15日起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协议,并且自即日起1年内不得在中国开展活动,各成员公司不得协商、订立、执行ISAA和IRSA涉及中国港口的任何运营和运价协议。同时,交通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48条的规定,对ISAA和IRSA各成员公司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此次对班轮公司的处罚,是《处理意见》的继续,ISAA和IRSA各成员公司均被处以5万元的最高限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