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物流相关法律
一、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产生的背景
《公约》在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被正式通过,于1988年正式生效。它是目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内最重要的一部国际统一实体法。
在《公约》产生之前,为了促进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罗马统一国际私法协会于20世纪初制定了两个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草案,分别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这两个公约于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被通过,所以又被称为《海牙公约》。一共有8个国家参加了这两个公约。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后,把这两个公约合并,并且重新修订,于1977年形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Draft)。在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公约》被正式通过,1988年《公约》达到了法定批准国家的数量而正式生效。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约的基本原则。
2.适用范围。
3.合同的订立。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2.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
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公约在第2条和第3条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公约第2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四)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准书,成为了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参加国生效。但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
1.合同形式的保留
2.扩大适用的保留
二、国际货物运输法规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三)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三)保险人的责任期限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代位权
(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委付
四、我国对外贸易法与进出口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三)出口配额管理
(四)关税管理
(五)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