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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考试

  • 报关员资格考试简介

    www.jctrans.com 2008-2-28 16:04:00 中国海关

  •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一)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

      (二)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考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附件1: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doc

      附件2:授 权 委 托 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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