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的通知》(交水函〔2017〕101号)的相关要求,经过项目申报、省级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选等环节,确定了10个省(区、市)的智慧港口示范工程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对照智慧港口示范工程任务要求,根据评选时专家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细化建设内容、目标任务、示范内容、考核指标、资金安排、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并于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摘要报部备案(摘要字数3000字左右)。示范工程完成项目立项后,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2017年8月底之前按规定要求向部规划司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二、建立督导机制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工程纳入信息化重点工作,建立督导机制,落实责任、人员和措施。示范工程实施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示范工程进展情况报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部将适时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检查评估。
三、落实保障措施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要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并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对示范工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验收,并将示范实效、经验总结报部。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示范工程信息公开,跟踪示范项目建设进展,宣传成功案例、典型样本、示范企业,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放大示范效应,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营造加快智慧港口建设、促进港口提质增效升级的浓厚氛围。
为加强示范工程建设过程中信息沟通,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报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各1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