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控制沿海船舶空气污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立法和标准制定的建议
目前,在船舶空气污染排放控制方面主要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和规范,上述法律文件对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消耗臭氧物质等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船舶的检验发证、监督检查要求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船舶污染防治的立法较为健全。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规定“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等。
我部作为船舶和港口的污染防治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船舶和港口的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履行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要求,于2015年发布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和《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提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11个方面72项重点任务,指导我国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工作。
船舶污染防治的标准体系也将进一步健全,《船舶燃料油》(GB17411-2015)已经正式发布,目前,我部正配合环保部组织制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等国家标准。港口和船舶清洁能源设施建设标准制定工作不断推进,近年来,我部发布了《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和《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操作技术规范》等标准,组织编制《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规范》《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等标准。
二、关于加强船舶环保监管的建议
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我部海事局通过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防污染检查等方式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015年,为进一步摸清我国船用燃料油质量现状,完善对船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降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海事局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船舶燃油质量专项检查活动,共检查船舶10242艘次,查处225起违章行为,处罚金额69.12万元。
2016年4月1日起,在长三角水域率先实施了船舶大气排放控制区政策。据统计,4—5月上海、江苏、浙江海事局共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相关检查1858艘次,开展燃油取样送检366次,发现靠岸停泊期间未按规定使用低硫油行为55起,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对违规使用燃油等违法行为予以了有力打击和震慑。
三、关于加强绿色港口建设的建议
我部印发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对绿色港口建设进行了长远规划和系统安排,提出“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工作;逐步突进原有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港口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逐步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受电机制和激励机制,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港口密集地区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引导船舶使用岸电”等重点任务。目前,我部组织开展了岸电示范工作,财政部和我部安排了2016-2018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奖励方式补助支持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项目。
2014年,我部启动首批港口LNG示范项目,共推出16个试点示范项目,含800辆港区集装箱卡车LNG应用,4艘LNG燃料供应港作拖轮。
据统计,自“十一五”后期实施港口机械“油改电”工作以来,我国大部分港口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油改电”工作基本完成。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继续推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清洁能源应用等领域的相关工作,不断完善标准,推动试点示范工程和技术研究,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绿色发展。
感谢您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