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近期多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解决事故暴露出的营运客车应急逃生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进一步提升营运客车应急逃生能力,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部署开展专项工作,对所有在用营运客车更换符合客车应急锤产品标准的应急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客车应急锤更换工作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要求,所有营运客车应当配备应急锤,并具有应急锤取下时自动报警功能。但因客车应急锤产品标准缺失,导致应急锤质量达不到GB 7258标准要求;同时近几年的事故也暴露出,客车应急锤的实际破窗效果不好,严重影响乘客紧急逃生。近期,客车应急锤标准发布实施,从应急锤硬度、锥度、报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为进一步提升营运客车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能力,经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决定启动在用营运客车应急锤更新更换工作。各地要将该项工作作为加强安全管理、从源头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次生伤亡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责任人,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期完成。
二、积极组织做好应急锤更换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旅客运输(班线、旅游包车)企业加强与客车生产企业沟通协调,共同配合,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分批次、有序做好应急锤更新更换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9米及以上单门全封闭式营运客车要全部完成应急锤更新更换工作,鼓励在2017年春运(2017年1月13日启动)前完成。2017年12月31日前,其他所有营运客车要完成应急锤更新更换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营运客车应急锤更新更换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全面排查在用营运客车应急锤配备情况,按照9米及以上单门全封闭式客车、其他营运客车两类,统计明确需要更新更换客车应急锤的数量。
2. 积极主动联系所购置客车所属的客车生产企业,提出需要更新更换客车应急锤的数量需求,由客车生产企业负责提供;对于无法由客车生产企业提供应急锤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自主选择已公布型号的应急锤进行安装更换。
3. 明确客车应急锤更新更换工作责任人,详细记录应急锤更新更换过程、数量及型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客车生产企业相关责任人分别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4. 将客车应急锤作为客车安全例检的重要内容,应急锤丢失或位置摆放不正确的,应当立即改正。
客车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做好营运客车应急锤更新更换专项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积极联系购买本企业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需应急锤数量,及时提供符合标准的客车应急锤,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确保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能够正确配备、安放客车应急锤。
2.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新生产销售的营运客车,应配备符合标准规定数量及要求的客车应急锤。
三、切实保障客车应急锤产品质量
客车应急锤生产企业要委托具备有关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客车应急锤标准开展客车应急锤性能检测。要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客车应急锤,保证产品质量。对于售出的应急锤,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
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及时将检测合格的客车应急锤产品型号向社会公布,供客车生产企业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自主选择,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客车应急锤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及时将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急锤样品及检测报告提交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
四、鼓励安装符合标准的外推式应急窗或破玻器
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更新更换符合标准的客车应急锤的基础上,对所属客车应急窗更换安装符合《客车外推式应急窗》(QC/T 1030)标准的外推式应急窗,或者为客车应急窗加装符合《客车电磁击窗器》(JT/T 1030)标准的自动破玻装置。
各地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自主更换符合标准的外推式应急窗或加装符合标准的自动破玻装置的客车,不得以客车更换外推式应急窗或加装自动破玻装置为由拒绝为该客车通过年审。
五、加强对客车应急锤更换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应急锤更新更换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更新更换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重点跟踪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2017年7月1日起,9米及以上单门全封闭式营运客车存在应急锤缺失或未按规定放置的,要限期整改。2018年1月1日起,其他营运客车存在应急锤缺失或未按规定放置的,要限期整改,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2017年7月1日起,客运站要将9米及以上单门全封闭式营运客车应急锤摆放位置是否正确、应急锤数量是否齐全纳入出站检查的内容,对客车应急锤的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进行抽查。2018年1月1日起,客运站要将所有客车应急锤安放位置和数量作为客车出站检查的内容;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在安排包车运输任务时,要对客车应急锤进行检查确认。
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检测机构定期对公布的客车应急锤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客车生产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报。对发现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将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加强对客车应急锤配备使用情况的调查核实,对应急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积极做好应急锤更新更换相关工作。要加强信息统计报送,每月上报本辖区内在用营运客车应急锤更新更换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总量及完成数量、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李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