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全国邮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分区检查工作办法》已经局领导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国家邮政局纪检组监察局
2015年3月25日
全国邮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分区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推动落实中央和国家邮政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保障国家局重点任务和专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全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实效,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邮政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分区检查工作,坚持加强监管、从严治理、查找问题、有错必纠、及时整改的原则。
第三条 全系统31个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局)按区域划分为8个检查组,根据国家局统一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8个检查组划分:
第一组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第二组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第三组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第四组 福建 江西 广东 海南
第五组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第六组 广西 重庆 云南 贵州
第七组 内蒙古 陕西 甘肃 宁夏
第八组 四川 西藏 青海 新疆
第四条 检查组代表国家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直接对国家局负责,主要职责是深入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推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 检查组围绕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国家局党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和推进国家局重点任务、专项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内容由国家局纪检组报国家局党组同意后进行统一部署。
第六条 分区检查每年分两批进行,上半年一批,下半
年一批。
第七条 分区检查采取跨区域、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象主要是各省局,也可以延伸至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 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检查方法,一般可采取谈话、座谈、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抽查、暗访等方式。
第九条 检查组组长由国家局纪检组统一指定。检查组成员由检查组组长根据具体检查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人员可从各组区域范围内的省局纪检监察、人事、财务等部门抽调,必要时也可从市(地)局纪检监察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检查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检查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换。
第十条 工作步骤
(一)国家局纪检组指定各检查组组长,对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流程等进行具体部署。
(二)检查组根据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国家局纪检组审核。各检查组在检查前应当组织检查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工作方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简单的集中培训。
(三)检查组根据工作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工作前,检查组向受检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结束后,要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四)受检查单位根据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于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五)检查组于检查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局纪检组报送检查报告。
(六)国家局纪检组视情况要求检查组对受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组按照要求将“回头看”督查情况报国家局纪检组。
(七)国家局纪检组汇总各检查组检查和督查情况,形成统一报告向国家局党组汇报。
第十一条 检查组向国家局纪检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回头看”督查报告,重点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及受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要做到有事例、有数据、有分析,客观真实、原汁原味反映受检查单位的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或遇到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局纪检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对整个检查工作负总责。各检查组要本着认真负责、勇于担当的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决不允许避重就轻、护短瞒报。
第十四条 检查组和受检查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检查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按照预定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全国邮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组划分及工作办法(试行)》(邮纪监函〔201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