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要求,切实解决部分货主反映属实的不合理收费问题,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清理和规范班轮公司海运附加费收费专项督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班轮公司不得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要求,出现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或未备案的情况。
二、班轮公司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巧设名目,就无实质服务内容的事项收取费用。
三、班轮公司不得长期、固化、只升不降地收取临时性的海运附加费,如战争附加费、紧急燃油附加费等,应根据相关情况或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或取消相应附加费。
四、班轮公司不得哄抬价格,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前提下,推动附加费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如铅封费等项目。
五、班轮公司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鼓励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费价格结构,将有关海运附加费纳入海运运费,采用all-in方式收取。
各国际班轮公司应按照上述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规范,于10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经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我部(水运局)。我部将根据各班轮公司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抽查。在开展海运附加费专项督查期间,我部将同时开展国际班轮运价备案检查。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