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长江干线通航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80-4-2015,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第1.0.3条、第1.0.4条、第3.0.1条、第3.0.2条、第3.0.4条、第3.0.5.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3.2条、第4.3.3条、第4.3.4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5条、第5.1.8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3.3条、第5.3.4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6.2.2条、第6.2.3条、第6.4.3条、第6.5.3条、第6.5.4、第6.6.2条、第7.2.2条、第7.3.1条、第7.3.2条、第7.3.3条、第7.3.5条、第7.4.2条、第8.2.1条、第8.2.3条、第8.3.5条、第9.1.3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3.1条、第9.3.2条、第9.4.1条、第9.4.3条和第9.4.7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志》由交通运输部组织长江航道局、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