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科技发[2013]540号)精神,加强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中“完善行业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的要求,按照《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05]317号)和《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厅科技字[2005]298号),部决定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简称“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行业重点实验室申报依托单位须为独立法人,且具有在申报方向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的明显优势。
(二)拟申报的行业重点实验室资源须运行三年以上,并为经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科技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科研平台,且认定时间在1年以上(部属单位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部认定的行业重点实验室、行业研发中心资源不得作为行业重点实验室资源重复申报。
(三)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和平安交通”发展,本次将在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集装箱运输智能化,水上智能交通,船舶溢油、危化品污染预防与处治,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管理等5个方向开展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见附件1)。申报实验室应符合任一研究方向并至少涵盖该研究方向下的3个重点研究内容。
(四)申报材料的数据统计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申报组织
(一)申报依托单位为部属单位的,其主管部门为依托单位本身;申报依托单位为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其主管部门为依托单位所属的企业集团;申报依托单位为其他类型的,其主管部门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运输厅(局、委)。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二)申报依托单位负责将申报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报部科技司。
(三)申报依托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相关电子表格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纸质材料一式10份):
1.《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2);
2.《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附件3);
3.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编制说明;
4.实验室已独立运行三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四)为优化资源、提高效率,每个依托单位限申报一个行业重点实验室。
三、各主管部门在审核确认时需明确政策与资金支持,并切实发挥监督、管理作用。通过部认定的行业重点实验室,可向部申请一定比例补助资金,用于重点仪器设备购置和研究试验平台建设;部将在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请各申报依托单位于2014年6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审核同意的全套申报材料一式10份(另附电子文本)寄至交通运输部行业重点实验室联席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交通运输部行业重点实验室联席秘书处(樊东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519室,邮编100029。
联系人:邢凡胜 电话:010-65292859
樊东方 电话:010-58278503 13811797329
201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