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办公厅 厅水字〔2011〕13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0〕27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4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的有关精神,经商有关部委,现公布第一批定点船舶拆解企业名单(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请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资金补贴的船舶,应在本通知公布的船舶拆解企业内,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办法》的要求进行拆解。
二、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资金办法》的要求,加强现场监督,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确保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如实拆解。
三、列入名单的船舶拆解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借机抬高价格或者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服务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报我部取消其定点资格。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