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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透视

http://www.jctrans.com 2005-6-19 8:54:00  贸研院子站
  一、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缘起 “非市场经济”,旧称“中央统制经济”或“中央计划经济”,是反倾销法和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非常重要概念。它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的国家通常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其含义的正式表述是指“确定补贴和倾销时价格可比性条款”,即在确定反倾销案件中的“正常价值”时,市场经济国家可选择本国的国内价格作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必须选择替代国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这样对具有低成本出口优势的国家非常不利,容易造成“虚假倾销”或人为夸大倾销幅度。

  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起源于1980年。当时,美国第一起对华薄荷醇反倾销案就采用了第三国成本标准。一直到今天,仍有一些国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

  二、欧美等国判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标准:(1)货币可自由兑换程度;(2)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3)允许合资及外资准人的程度;(4)政府对产品产量、定价和资源配置的管制程度;(5)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调查当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随着大批原“非市场经济国家”逐渐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美国法律中引人了“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概念,允许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申请所在行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型产业”。即使被调查企业所在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如果某一行业被确认为“市场导向型产业”,则仍可使用企业自身数据确定正常价值,可不使用替代国方法。美国联邦行政法规第19编对于判定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是:(1)政府基本不干涉涉案产品生产产量和定价;(2)生产该产品的产业以私有和集体所有为主;(3)所有重要投入要素以市场决定的价格购入。

  欧盟的“标准”分为“对国家”和“对企业”两种。其中,对国家而言,市场经济的标准包括:(1)国有企业比重不能高;(2)资源由市场分配;(3)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4)企业会计制度符合国际规范;(5)政府对经济特别是产品的成本没有干预。对企业而言,市场经济的标准包括:(1)市场机制决定价格、成本、投资;(2)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3)企业生产成本与融资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4)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破产法适用于企业;(5)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从上述条件看,欧美的市场经济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按照这个标准,不仅相当多的世贸组织成员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就连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不可能完全符合要求。

  我国已于2001年底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但美国、欧盟等许多西方国家至今仍没有正式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而许多市场化程度远不如我国的国家却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西方国家之所以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实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抑制我国强劲的出口势头。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

  由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规定,对我国外贸的发展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最大障碍。

  首先,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并成为我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我国未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国外就具有了实施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的条件。在反倾销中,“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一个要件。根据《反倾销协议》,“正常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三个标准,即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第三国出口价和出口国结构价。以上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的商品,而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可采用特殊标准。欧美等大多数国家一般采用“替代国”的取价方法,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代替正常价。从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件看,被作为替代国的除了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国外,奥地利、日本、瑞士等经济发展程度远高于我国的国家也常常人选。如此一来,本来没有倾销,被别人一替代,产生的倾销幅度可能会很高。1998年我国水表在巴西反倾销调查中,选用了西班牙为替代国而计算出284%的倾销幅度就是例证。这种局面,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条件下,将长期存在。

  其次,由于我国企业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官司中难以胜诉,客观上进一步刺激了某些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内相关产业对我国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同时打击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了恶性循环。反倾销作为一种形式上合法、不易遭致报复、能够有效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手段,被越来越多地强加到我国企业的头上。许多外国政府对本国企业对华反倾销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态度。一些国外厂商也认为我国企业软弱可欺,进一步强化了其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倾销投诉。

  第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否认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成果和现状,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个经济和法律问题,但实际上却有其长远而又深刻的政治背景。

  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我国在应诉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早在1992年-1993年,当时的世界银行调查报告和美国CIA(中央情报局)的调查报告已确认,中国90%的消费品价格已放开和自由化,不再有国家的干预和有指令性计划。当前,我国除了对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仍有价格控制或垄断经营外,绝大多数产品的市场价格都已完全放开。研究表明,我国目前95%以上的商品资源都由市场来配置,国家定价的商品不足5%。国际社会尽管对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可以明确的是,市场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的基本体制特征。

  而且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市场化进程正明显加快,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经过中央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努力,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欧盟已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去除,改为“转轨国家”,允许个案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等国家已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国也开始重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同多个国家进行谈判,但市场经济地位的最终、全面获得,将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

  五、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策略

  首先,加大与有关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国的交涉力度,促进其尽早修改现行规定,从总体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或者降低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一方面,要在国际上大力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使国际市场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有客观真实的认识;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协商、多边和单边谈判,阐明我国立场,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从目前的情况看,应充分利用欧美的有关政策,使受诉的国内生产企业尽可能争取到公平的待遇。

  其次,向世贸组织申请制定明确的替代国标准。考虑到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争议问题,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应在多边谈判中据理力争,阐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制度的不公平性,争取在新的谈判中对这一制度加以约束和修改。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世贸组织多边法律文件,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并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及替代国标准有任何规定。我国应和有关国家一道,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向世贸组织申请制定明确的替代国标准。

  第三,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努力营造自由市场经济氛围。从长远的目标来看,我们应切实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速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从根本上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要在货币兑换、外企准人、劳动工资、要素流动等方面,从立法到实践上都能使其基本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要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减少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促进企业成本要素和产品定价的市场化。这不仅有助于我国在整体上尽早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且在国家被整体赋予市场经济待遇之前,这些领域的改革将有助于我国受诉企业,在个案审查中有力地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

  第四,出口企业要积极准备,奋力抗辩。我国出口企业是反倾销的直接主体,在欧美等国法律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在具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积极抗辩,争取有利的裁决。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企业要通过自身的改革,理顺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在财务制度的透明度和完善性上加大管理力度,在国外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可以准确迅速地向国外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供可靠翔实的材料,以此证明企业各项成本和投入的真实性。应及时收集可能被作为替代国家的同类产品的性质、价格和生产成本等信息,并建立产品信息档案,一旦被诉,即可及时提出对我方有利的候选替代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作者:高文书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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