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 本案的法律事实涉及互相关联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华润纺织公司与湛江船代公司、湛江纺织公司和深圳进出口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交货提货关系;二是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从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发展的逻辑联系分析,在货物运抵湛江港当时,华润纺织公司合法持有提单,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湛江船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没有收回正本提单,而凭保函交付货物,违反了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国际航运惯例;深圳进出口公司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提单而提取货物,违反了凭正本提单提货的国际航运惯例;湛江纺织公司为深圳进出口公司无单提货,向湛江船代公司出具保函,同样是违反了上述惯例。三被告的行为互相作用,构成了共同侵权,侵害了华润纺织公司在当时依据提单对货物享有的物权。然而,华润纺织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在知道深圳进出口公司未付货款而提取货物以后,并未通过提单关系向湛江船代公司、湛江纺织公司和深圳进出口公司主张提单权利,而是以买卖合同的卖方身份与买方深圳进出口公司交涉支付货款。经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协商,货款支付方式由跟单信用证方式改为银行电汇,并以此方式,由深圳进出口公司向华润纺织公司支付了60万美元的货款。深圳进出口公司原本是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买方,提取货物在主体上没有错误。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协商改变付款方式以及实际收取了部分货款的行为,应视为认可深圳进出口公司无单提货行为,同时也认可了湛江船代公司无单交货行为。这时,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了深圳进出口公司。特别重要的是,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标志着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华润纺织公司持有的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交付货物的凭证。华润纺织公司依据不再具有物权效力的提单,向湛江船代公司、湛江纺织公司和深圳进出口公司索赔货款及利息损失,不应支持。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应另案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服从判决。
[评析]
国际货物买卖与结算不需要也不可能由买卖双方当面交付货物并结清货款,一般是通过交付约定的商业单证进行的。通常的做法是,卖方在装货港将货物装上船舶,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凭提单和其他单证向作为结算中介的银行结算货款。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付款,取得提单并凭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可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具有三项功能:一是合同证明,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二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货物已装船;三是物权凭证,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根据提单的上述功能,提单持有人必须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取提单记载的货物,相应地,承运人也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已被确认为一项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使提单丧失某项功能,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享有的权利也会受到削弱,本案就是一个特例。
本案中,在货物从承运船舶卸下当时,华润纺织公司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也是货物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货物的占有权和处分权。湛江船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也未取得承运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凭湛江纺织公司的保函交付了货物。深圳进出口公司、湛江纺织公司在无正本提单,不具有提取货物权利的情况下,提取了本属于华润纺织公司的货物。湛江船代公司、深圳进出口公司、湛江纺织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华润纺织公司依法享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在此情况下,华润纺织公司有两种方式保护自身的权益:一是依据提单向上述三公司主张货物的物权,恢复对货物的有效控制和占有,二是在货物已被买方实际提取的事实下,要求买方深圳进出口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支付货款。华润纺织公司选择了后者,在得知货物被深圳进出口公司、湛江纺织公司提取后,派员与深圳进出口公司、湛江纺织公司的职员查看货物的堆存、保管情况,并与深圳进出口公司就货物的质量及支付货款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涉。这一事实表明华润纺织公司确认深圳进出口公司提取货物,货物所有权因深圳进出口公司的实际提货行为和华润纺织公司的确认而发生了转移。华润纺织公司在与深圳进出口公司协商后,达成协议,改变付款方式为电汇。这一改变表明双方不再以付款交单的方式进行贸易结算,深圳进出口公司付款的条件已不再是华润纺织公司向其交付提单。这意味着华润纺织公司已放弃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提单也因此失去了物权凭证的功能,华润公司随之丧失了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货的权利,其依据提单提出的请求当然得不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