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案例
“科达·玛珠”轮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
www.jctrans.com 2009-5-7 10:10:00 中国海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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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因单证不符,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拒付货款,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卖方知道后与买方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并收取了买方支付的部分货款。因余款得不到偿付,卖方依据其持有的提单起诉船舶代理人、买方(提货人)和担保人。海事法院认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所持提单已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效力,判决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纺织公司)
被告: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船代公司)
被告: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湛江纺织公司)
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进出口公司)
1989年5月6日,华润纺织公司与瑞士日内瓦NORSUD S.A.签订买卖合同,购买1905吨苏丹原棉,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27日,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华润纺织公司向深圳进出口公司提供苏丹原棉1905吨,分两批交货。6月28日, 深圳进出口公司与湛江纺织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约定深圳进出口公司以不作价形式提供原棉954吨,由湛江纺织公司加工成精纺,深圳进出口公司负责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湛纺公司负责原棉从进口口岸到工厂仓库的运输。7月24日,根据深圳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出LC45089075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苏丹原棉数量954吨,单价每磅0.73美元,价格条件为CIF湛江。10月11日,华润纺织公司开出金额1,530,596.11美元的即期汇票,连同包括一式四份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证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转交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要求深圳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根据提单记载,承运人为太平国际船务(私人)有限公司(PACIFIC INTERNATIONAL LINES(PTE.) LTD.),承运船舶“科达·玛珠”轮(KOTA AJU),提单编号为ZHAN/1, 托运人为苏丹港棉花公司(PORT SUDAN COTTON CO.), 收货人为凭苏丹喀土穆苏丹港棉花公司代日内瓦NORSUD S.A.棉花部的指示( ORDER OF: PORT SUDAN COTTONCO.KHARTOUM/SUDAN FOR A/C OF NORSUD S.A.COTTON
DIV,1204,GENEVA), 装货港苏丹港,卸货港湛江港,装载5023 包重量 963, 583 公斤苏丹原棉。NORSUD S.A.棉花部在提单上作空白背书。14日,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通知深圳进出口公司付款。20日,深圳进出口公司通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因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拒付货款。同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通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10月11日,“科达·玛珠”轮抵湛江港。湛江船代公司为承运人委托的船务代理。18日,“科达·玛珠”轮卸货完毕,5023捆苏丹原棉存放于港区仓库。 深圳进出口公司向湛江海关申报进口苏丹原棉。19日, 湛江海关放行。20日,深圳进出口公司向湛江船代公司办理提货手续,因无正本提单,湛江纺织公司向湛江船代公司出具保证函,保证承担深圳进出口公司凭副本提单提货可能产生的责任,湛江船代同意交付货物。23日,湛江纺织公司向湛江港务局办理提货手续,将货物从海关监管的港口仓库转运至湛江港务局货运公司仓库。31日,提货完毕。经深圳进出口公司同意,湛江纺织公司于11月10日和20日共提取39捆原棉以供试纺。1990年1月,湛江纺织公司根据深圳进出口公司的指示,将3031捆原棉运往三水县纺织印染厂,1011捆运往深圳蛇口,余下942捆由深圳进出口公司自行处理。
深圳进出口公司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后,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就货物质量及货款支付问题进行协商。1989 年10月25 日,华润纺织公司在给深圳进出口公司的传真文件中称:“贵司已前往提货……请通知银行电汇货款”,深圳进出口公司则以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华润纺织公司赔偿损失。1990年1月3日,华润纺织公司职员于某在深圳进出口公司职员周某、罗某、许某,湛江纺织公司职员陈某的陪同下,前往湛江港务局货运公司仓库了解货物质量及堆存、保管情况。在货运公司仓库,华润纺织公司职员了解到,已有39捆原棉被提离该仓库。6月11日, 深圳进出口公司起草一份付款协议书,传真给华润纺织公司,称:“现经双方协商,甲方(指深圳进出口公司)先付60万美元货款,余额按甲方损失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华润纺织公司答复:“现经双方协商,甲方(指深圳进出口公司)先付 60万美元货款,余款近期另付。 ”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就先付60万美元货款及其付款方式协商一致。19日,华润纺织公司告知深圳进出口公司告知银行帐号。22日,华润纺织公司收到深圳进出口公司电汇60万美元货款。
1991年5月,华润纺织公司向湛江船代公司查询货物存放情况, 湛江船代公司答复:ZHAN/1号提单项下货物已被提走。
华润纺织公司以湛江船代公司无正本提单交货、湛江纺织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侵犯了其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为由,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湛江船代公司向华润纺织公司交付提单项下苏丹棉花或赔偿1,530,596.11美元及利息损失,湛江纺织公司负连带责任。
湛江船代公司辨称:根据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 经贸部(83)国港06号文件精神,在正本提单不能及时到达时,可凭保函及副本提单交货。而且棉花是危险品,需尽早提离,在收妥有效保函的情况下予以放货,是正常做法。湛江纺织公司向湛江船代公司出具保函提货,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湛江纺织公司承担。
湛江纺织公司辨称:华润纺织公司与深圳进出口公司经长期交涉并由深圳进出口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不能再主张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湛江纺织公司只是配合深圳进出口公司提货,不是提货人。
审理过程中,海事法院认为深圳进出口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遂追加深圳进出口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深圳进出口公司辨称:在提单纠纷的范围内,深圳进出口公司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华润纺织公司回避其与深圳进出口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以提单纠纷为由起诉,属规避法律。请求法院驳回华润纺织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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