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发展航运产业和综合服务体系
(十四)推进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建设。积极推进航运物流服务集聚区建设,做好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服务区二期规划建设,吸引现代服务业集聚,形成滨海新区现代航运CBD,打造国际一流水平的航运服务环境。
(十五)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鼓励码头运营、仓储物流、运输配送、采购分拨、货运代理、贸易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加快建设辐射我国北方的区域性航运、船舶、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十六)加快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航运相关信息的全面共享和高效应用。发展船舶管理、海事服务、人才中介、资格认证、咨询、会计审计等配套服务。吸引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理算师机构、海事仲裁机构、船级社等入驻滨海新区。发展与航运相关的研究、教育、医疗等。
(十七)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壮大船舶产业基金规模,争取设立航运和物流产业基金。推进航运金融创新,积极开展与航运相关的保险、质押等业务,加大对中小航运、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区域性国际航运和国际物流交易、融资、结算中心建设。
七、大力促进邮轮产业发展
(十八)推进国际邮轮母港及配套设施建设。2009年内完成国际邮轮母港码头建设,2010年完成客运大厦建设。适时启动邮轮主题商业广场项目建设,建设免税购物中心。
(十九)吸引国际邮轮公司落户、邮轮挂靠天津。吸引国际邮轮公司落户天津,开展邮轮业务。制定吸引国际邮轮公司挂靠的费收优惠和便利通关政策。探索国外入境邮轮乘客中转免签,提高通关效率。大力扶持旅游中介机构,统筹开发旅游资源,完善各项服务,促进国际邮轮航线的开发。
八、不断完善政策法律环境
(二十)推进保税港区口岸监管制度创新。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税收政策和航运税收政策试点。探索金融政策创新,推进宽松外汇管制、对外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等配套政策试点。推动无水港启运港出口退税政策、汽车落地保税政策、免税购物政策创新。逐步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独具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区政策体系。
(二十一)完善航运法制环境。充分借鉴国际知名航运中心法制建设经验,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船舶购置及租赁、船舶检验和咨询、航运物流金融服务、保险等的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港航发展的制度环境。支持完善航运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建设和完善海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十二)设立“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增强东疆保税港区和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对航运产业的聚集能力,提高现代航运服务水平,吸引航运人才教育资源聚集等。
——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强化天津港集装箱枢纽港地位,鼓励支持远洋干线、环渤海内支线和内贸精品线,支持集装箱班列和海铁联运,支持内陆无水港建设。在发展初期给予扶持。
——增强航运产业聚集能力。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航运物流企业、进出口加工类企业,根据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对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大型跨国采购分拨中心等企业贷款购买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给予贴息支持。对航运重点企业和地区总部型企业购买、租用办公楼宇,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支持。鼓励中小型企业开展航运相关业务,在融资贷款方面给予一定数额的担保费用补贴。
——鼓励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对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从事航运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金融保险、研究咨询、人才中介、资格认证、贸易服务、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根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促进航运物流会展业发展,对在滨海新区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航运或物流会展,根据会议规模、国际化程度、主办方层次等,酌情给予资金奖励。促进邮轮经济发展,对以天津港为母港的邮轮给予积极的扶持。
——吸引航运人才教育科研资源聚集。对航运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专业人才,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必要的奖励。吸引航运教育、研究机构,对航运相关院校在滨海新区开设分院(校)、综合性大学在滨海新区开设航运专业的,酌情给予办学补助,对国家有关部委或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在滨海新区设立研究中心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开办费补贴。支持开展与北方航运中心相关的研发工作,按研究项目等级酌情给予研发费用支持。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各项重点任务的组织推动。按照市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各项重点任务的组织推动,天津港集团公司、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以及滨海新区各相关单位负责各项任务的具体落实。
(二十四)加强“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由滨海新区管委会指定专门部门,会同天津港集团公司和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共同负责相关资金的审批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