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5号
为同时满足原预录入申报系统、电子口岸预录入申报系统(4.0版,简称QP系统)等两个系统对报关单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联网监管的EDI企业已购买但仍未使用、并且海关编号为166940000—167440000、168550000—16890000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将不能再使用。
二、对企业已购买的属于上述编号区间内尚未使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具体处置办法深圳海关将再行发布公告。
三、对本公告有疑问的,请与深圳海关审单处联系。联系电话:0755-84398750。
特此公告。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