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从三个层面防范和规制外资的并购行为
目前,《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其中有防止外资并购的若干条款。同时,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正在制定外资并购实施细则,商务部也在对鼓励外资的相关产业政策加以修改,可以说,由徐工并购引起的政策完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但从国际经验看,仅在产业这一层次对外资并购设置防线还是不够的,应该从三个层面防范和规制外资的并购行为。
一是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提升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产业。对战略性产业的跨国并购加以限制,是主权国家的共同规律。要适度扩大战略性产业的范围,除了装备制造业以外,一些与提升国家竞争力有关的产业如电子信息也都有必要进行并购约束。
二是事关中国在国际竞争地位提升的战略性企业。这类企业为各个行业的领袖,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与较大份额的市场占有率,应该对外资企业并购加以限制。法国达能公司只是一家食品饮料企业,应不属于战略性产业范围,但在百事可乐公司对达能展开收购时,法国上至总理、部长,下到企业与百姓,出现一致性的抵制收购之声。
三是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技术。在西方许多国家,都设置有一定的并购限制,防范外资获得影响国家竞争力的战略性技术。比如,几年前香港和黄收购美国北方电讯未果,一个重要原因是美方担心技术泄露。因而,对于能够产生较大经济效益、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与竞争力提升的战略性技术,应对外资并购加以限制。
把规制外资并购与提升国内企业竞争力结合起来
坚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符合国家的战略利益;规制外资对中国企业的并购方向与并购行为,也符合国家的战略利益。事实上,多年来,中国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设置限制很少,而发达国家对中国企业在外并购限制约束较多。在开放的条件下,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对外资并购约束的经验,保护国内有竞争力的战略产业、战略企业和战略技术,并促进国内各类产业尽快提升竞争力。
一方面,要规范并购审批程序。西方各国都有规范的并购审批程序,比如,美国的外资对美投资审查委员会就对可能威胁美国安全的并购项目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调查和总统裁决三个环节,但法律要求总统将最后决定通报国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完善并购审批的组织机构、政策与流程,是目前迫在眉睫的事情。
另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国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既要重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形成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又要协助企业解决历史性包袱,促进企业进行自主技术创新,不断扩大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