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况
1996年11月5日,美国日内瓦钢铁公司(GenevaSteelCompany)和海湾国家钢铁公司(GulfStatesSteel,Inc.)(以下称“申诉人”)分别向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反倾销申诉,称来自中国、乌克兰、俄罗斯和南非的定尺碳素钢板(Cut—toLengthSteelPlate)正在,或将有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而且上述产品的进口正在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1996年12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初裁裁决,裁定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威胁。1997年6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初裁裁决,裁定存在倾销。1997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公与中国签订中止调查的协议(简称中止协议)。
应申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要求,美国商务部继续进行调查程序。1997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终裁裁决,裁定存在倾销。1997年1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终裁裁决,裁定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二、中止协议的出台背景及内容
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主要有两个: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具体的分工是,商务部负责调查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公平价值,即是否存在倾销;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对美国产业构成损害。只有两个机构都作出肯定的裁决时,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鉴于初裁从中国进口的定尺碳素钢板损害成立,倾销幅度8.19%~l72.20%,中方与美国达成了中止调查协议。中止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序言、定义条款、产品范围、出口限制、参考价格、出口许可证、执行、反规避和附件等。以下对本案中止协议的内容作简要的介绍。
1.序言(略)
2.定义(略)
3.产品范围(略)
4.出口限制
(1)定尺碳素钢板在第一个规定时期内的出口限制为15万吨。除非对其他钢板品种达成双方同意的参考价格,只有A36的钢板可以出口。在该出口限量中,实际或名义厚度为0.375英寸及以下的钢板数量不得超过2.5万吨。在相关时期结束之前的60天以前,商务部将根据美国钢板表观消费量的变化计算出下一个相关时期的限额的增加额或减少额。美国表观消费量的计算将采用美国统计局的官方统计数据以及美国钢铁研究院对国内交运量的统计。每一规定时期的最大调整额度不得超过±6%,并且将通过对比最近12个月的美国表观消费量的数据以及相对应的前12个月的数据而计算出来。商务部接着将此调整适用于相关期限的出口限额。商务部同样将调整每一规定期限的出口限额,此调整的效果将是累积性的,对出口限额的扣减应在第一条定义的“出口日”的基础上作出。在相关期限内的每半年里,对任何一个相关期限的许可不得超过出口限额的60%。
(2)中止协议生效后,中国政府将依据当时有效的出口限额,限制定尺碳素钢板向美国的直接和间接的出口量,限制定尺碳素钢板存货的转让和回收。
(3)不得发放超过每一规定期限的配额的许可证。在一相关期限内累计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的数量不得超过该相关期限的出口限额。
5.参考价格
(1)定尺碳素钢板不得以低于销售日的参考价的价格出售。定尺碳素钢板的每一个级别都应有其参考价,所有的参考价都应是以同一方式计算。
(2)商务部每季度发布的参考价应在每年的10月1日、1月1日、4月1日和7月1日发布,并分别在11月1日、2月1日、5月1日和8月1日生效。第一个规定期限的参考价规定在中止协议的第四条C款,且在商务部依据本条B款作出修改前持续有效。各方都有权要求咨询参考价的计算方法。
(3)第一个相关期限的参考价如下:
定尺碳素钢板规格 参考价
A36 $350.00/MT
(4)在其后的相关期限,参考价应以季度为基础作出调整,以反映出定尺碳素钢板BLS生产商价格指数的变化,依据是在参考价发布日之前最近3个月的现有数据。若参考价发布日之前的3个月内最后一个月的定尺碳素钢板的BL5生产商价格指数与该季度的头两个月的平均数相比下降了2.6%,参考价将在此3个月的最后一个月的定尺碳素钢板的BLS生产商价格指数的基础上作出调整。
(5)中国外经贸部保证:中国定尺碳素钢板出口到美国的每一单出口许可证的单价将等于或超过同等交易环节的参考价。
6.出口许可证
外经贸部将以分配年配额和发放出口许可证的方式限制定尺碳素钢板向美国的直接和间接出口。
中止协议生效后,美国应要求出示出口许可证,作为定尺碳素钢板进入美国的条件。无出口许可证,美国将禁止定尺碳素钢板进入美国。
7.执行
为有效限制定尺碳素钢板向美国的出口量,外经贸部同意在中止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为定尺碳素钢板向美国的出口,包括直接或间接出口,建立出口许可程序。
8.反规避
(1)外经贸部将采取中国法律允许的所有适当的措施来防止对中止协议的规避。及时对规避行为(包括商务部指出的规避行为)作出反应,进行调查;并应及时完成调查(通常在45天内)。
(2)如果中国外经贸部认为第三国的一家公司规避了中止协议,并且协议各方一致认为没有中国的经济实体参加或者获知这种规避行为,那么协议各方应该进行磋商,以取得规避的证据,并达成多边协议,以采取排除规避的适当措施,比如中国外经贸部禁止中国的定尺碳素钢板销售给这家公司或者减少定尺碳素钢板出口到该被怀疑的国家。如果协议各方在45天内没有达成一个多边协议,美国商务部在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比如从出口限额中扣除与规避中止协议有关的定尺碳素钢板的数量,或者通知海关禁止从有规避行为的经济实体进口任何定尺碳素钢板。在采取这种措施前,美国商务部将告知中国外经贸部其作出这种措施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给中国外经贸部10天陈述其意见的时间。
(3)如果美国商务部认为一家中国或者第三国的经济实体参与了规避中止协议的行为,那么协议各方应该进行磋商,以取得规避的证据并达成妥善解决问题的多边协议。如果各方在45天内不能达成多边协议,美国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比如从出口限额内扣除与规避中止协议有关的定尺碳素钢板的数量,或者通知海关禁止从有规避行为的经济实体进口任何定尺碳素钢板。
(4)美国商务部将对有关规避的决定作成中止协议的报告。
(5)监控。中国外经贸部将提供给美国商务部有关监控此协议执行的必需和适当的信息。美国商务部应向中国外经贸部提供有关美国定尺碳素钢板进口数量的半年度报告和监控此协议执行的必需和适当的信息。
(6)披露和评论
(7)磋商
(8)违反中止协议
在得出违反中止协议的决定前,美国商务部应进行紧急磋商。这种磋商应在请求日后不迟于14天开始并且应为全面复审作准备,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30天。在磋商结束后,美国商务部应允许中国外经贸部有20天的时间提出其意见。美国商务部应在中国外经贸部提交其意见后30天内作出决定。
如果美国商务部认为中止协议正在或者已经被违反了,它将按照法案第734条和商务部规章353.19部分的规定采取措施。
9.其他有关规定
中止协议所规定的出口限额从中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2年10月1日止有效。美国商务部在2001年10月1日前收到适当请求的,将按照法案751部分的规定进行行政复审。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被发现在任何实质方面违反中止协议,美国商务部希望在2002年10月1日前终止中止协议和进行“日落复审”调查。这种复审和终止应按照商务部规章第353.25部分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在通知美国商务部后任何时候终止中止协议。该终止将在通知后60天生效。中国外经贸部请求的终止将适用法案734(I)部分的规定。
在签订中止协议时,外经贸部不承认中止协议项下定尺碳素钢板是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或者该销售使得美国产业遭受到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之威胁。
商务部认为,该协议符合公共利益;美国政府可以对协议实行有效的监控;中止协议可以防止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定尺碳素钢板的价格抑制。
三、美国反倾销法中的中止协议
由于反倾销法的目的不是在于惩罚,而在于防止或改正,因而,如果出口商愿意合作并消除倾销,即以和解方式解决问题,政府就无调查之必要,美国反倾销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如果被申诉人(出口商)同DOC达成下列3种协议,且符合下列条件,DOC可以中止调查。如果中止调查,就不签署反倾销命令,但被申诉人必须履行某些义务。如果被申诉人未能履行其承诺应承担的义务,将恢复调查。
(一)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了3种中止协议
1.取消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的协议;
2.停止对美国出口的协议;
3.完全取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的协议。
(二)中止协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DOC方能接受
1.中止调查符合公共利益;
2.对于该协议的遵守,美国有可靠且有效的监督办法(becapableofbeingmonitored)。
(三)美国反倾销法中达成中止协议的程序
达成中止协议的程序是复杂的,它适用于下述3种协议。
1.取消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的协议
DOC可以基于同被申诉人达成的,由应诉人在将来取消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协议,中止调查。出口受调查的商品的绝大部分出口商(85%以上)必须同意修正其价格完全取消倾销幅度。如果DOC接受这一协议,就不对该商品进行暂停通关。如果在DOC接受该协议前,已经暂停清关,则必经终止暂停清关。海关亦将退还现金、保证金,并解除银行担保及其他在进关时要求的担保形式。
2.停止出口的协议
DOC可以基于同被申诉人达成的停止对美国出口倾销商品的协议,中止调查。出口受调查的商品的绝大部分出口商(85%以上)必须同意在该调查被中止后的6个月内停止对美国出口该倾销商品。
如果DOC接受这中止协议,就不对该商品进行暂停清关。如果在接受这一中止协议前已经暂停该商品的清关,则必须终止暂停清关,海关亦将退还现金保证金,并解除银行担保或其他在进关时要求的担保形式。
3.消除损害影响的协议
该协议主要是由应诉人调整价格以取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但无须消除整个倾销幅度。该协议必须是由出口绝大部分对美销售商品的出口商同DOC达成。该协议必须阻止进口商品压低美国生产者的价格。同时,该协议必须保证,至少倾销幅度85%必须通过价格修正予以排除、即每一批进口的商品,其价格差不得高于平均倾销幅度的15%。
这一协议除符合上述二要件之外,尚须符合“存在”特殊情况的要求(extraordinarycircumstances),即DOC必须认定,中止调查较之继续调查对美国产业更为有利,才会接受这一协议。比如,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的数目,同美国产业参与调查的花费相比,其差别不足以大到有必要进行继续调查。
由于该协议规定要消除损害,如果申诉人要求,该协议就需接受ITC审查,所以,DOC对中止协议的接受并不能立即产生对商品清关。任何所进行的暂停清关继续进行,或对在颁布接受协议通知之外进关或从仓库中提出供消费的商品实施暂停清关,但在输入到国内市场时可以降低保证金的数额以反映中止协议的内容。因为ITC可能会对协议进行审查,因而暂停清关继续有效。如果申诉人不在颁布DOC接受中止协议通知之后起的20天内要求ITC审查,对输入到美国的商品实行暂停清关就自动终止。
中止调查的20天内,美国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ITC对中止协议进行审查。这通常是通过向ITC和DOC提出申请,并向DOC提交申请通知。ITC收到申请审查通知后有75天的时间裁定该中止协议是否能完全消除被调查商品进口所造成的损害影响。如果ITC认定该协议并不能完全消除损害,ITC就将恢复反倾销调查。如果ITC裁定该中止协议消除了损害,ITC就可接受中止协议,并在ITC原应颁布肯定性裁定通知之日终止暂停清关。此时,DOC将命令取消任何所交的保证,或退回在暂停清关时提交的任何现金保证金。
(四)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的适用于中止协议的其他条件
在中止调查前,DOC必须通知并同申诉人就中止问题交换意见。在通知时,DOC必须向申诉人提供一份和解协议书,和一份如何执行该协议的说明。
如果DOC最终裁定中止调查,应公布中止调查的通知,如果还未签发初步裁定的话,应签发一份肯定性的初步裁定,然后ITC中止调查。DOC和ITC中止调查自中止调查的通知在联邦公报上刊登之日起生效。
在达成中止协议后,调查可以继续进行,但由于中止协议仍然有效,就不签发反倾销命令。如果DOC或ITC裁定是否定的,就终止调查,中止协议失效。 如在达成中止协议后,还要继续调查,任何美国利害关系方必须同时向DOC和ITC申请继续调查。这一申请必须在公布中止通知后20天内作出。
一项继续的调查应遵守DOC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定后的一般的调查程序。但是,继续调查并不影响原本可适用的暂停清关的规定。在继续被中止的调查时,DOC将作出最后裁定,而 且如有必要ITC亦会作出最后裁定。如果DOC或ITC有一个作出了否定性的最后裁定,反倾销调查即终止,中止协议停止生效(nullified)。如果DOC和ITC最后裁定是肯定的,中止协议继续有效。这样,只要中止协议仍然有效,而且继续符合法定要求,当事人亦依据中止协议履行他们的义务,DOC就不签发反倾销命令。
(五)美国反倾销法中中止协议的监督审查机制
中止协议,如同反倾销命令一样,受DOC和ITC的审查。比如,如果申诉人要求,DOC就会审查是否遵守中止协议,并颁布审查结果。如果情况有变化,DOC和ITC将也将审查中止协议,而且可以在审查后撤销中止协议。在做这种决定时,如果中止协议是为了完全消除损害,ITC将依据变化了的情况来决定该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如果ITC决定该中止协议不再有效,该协议就被终止。
四、案例评析
(一)我国企业在对美反倾销应诉时,适用中止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美国反倾销法中的中止协议,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适用的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美国国会认为,中止调查是一种例外的方式,不应该成为处理反倾销案件通常采用的方式。因此,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商务部只有在中止调查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内产业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与外国政府或出口商达成中止协议。
2.美国反倾销法对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达成中止协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管理当局可以接受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调查产品达成限制向美国出口数量的协议。
3.中止调查是一项敏感性极强的行为。如果应诉企业欲通过达成中止协议的方式中止反倾销调查,首先应把握时机,对美国的国内产业的动态和商务部的态度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如果美国国内产业对最终倾销幅度的期望值不高,中止协议可能会对应诉企业不利;如果美国国内产业对最终倾销幅度的期望值过高,中止协议就不易达成。
4.中止协议的核心内容是数量限制和出口价格的确定,因此应诉企业应作为一个整体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保持一致,以便在协议的谈判中取得有利的结果。
(二)我国反倾销法中应如何规定中止协议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作出拟采取有效措施的承诺,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中止反倾销调查,并予公告。”
首先,《条例》的规定内容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其次,《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在达成中止协议时应考虑公共利益和国内产业的利益,而公共利益和国内产业的利益在中止协议的问题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对《条例》进行修改时,建议参照WTO的《反倾销守则》第八条的规定,对中止协议的达成规定明确的条件:
1.如果出口商提出的消除倾销损害的影响的建议,可以达到消除损害的结果时,应考虑出口商提出的中止调查的建议;
2.中止协议只有在作出肯定性初裁的前提下适用;
3.如果由于潜在的出口商太多或其他政策上的原因,无法适用中止协议,应向有关出口商作出说明,并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
4.尽管达成中止协议,但如果出口商或国内产业提出要求,应继续进行调查,并完成调查程序;
5.如果最终调查结论是否定性的,中止协议应自动终止;
6.设立中止协议的执行审查机制,如果出口商违反中止协议,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7.在达成中止协议时,应考虑公共利益和国内产业的利益。
(三)我国企业与出口商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将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