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货代行业法律问题
法律可以说是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问题,而货代行业,经过一定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正当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已经得到全球运输业以及相关行业的承认。就货物的运输而言,货代除了以货主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办理有关货物的运输手续外,还可能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独立承担与货物运输有关的责任。而在这整个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法律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这次我们锦程物流网有幸的采访了邦德信律师事务所的李宝艳律师,她在接受我们采访的过程中,提出了很多的建议和货代行业需要注意和经常发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并希望能给行业者一些帮助。
我国是世界公认的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也出台了相关的条例,谈及船员这方面的问题很自然的就会和企业的内部管理联系到一起,当劳动合同法生效时,用人单位就应该给予相应的保险,但是很多单位却不提供这样的待遇,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就已经实施,内容中提到船员将享受到“三险”的待遇,船员也将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于没有享受到这方面待遇的船员,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希望用人单位和企业也能依法行事。
近年来在国内海运界引起纠纷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无单放货问题,据统计,我国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被境外进出口商所骗的案例是呈直线上升趋势,因此货代企业在无单放货的问题中也因该引起注意,防止受骗。
作为货代企业在无单放货问题上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在无单放货为违约的情况下,提单持有人一般只能起诉承运人。一般而言,当货代企业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承运人承担。即使货代企业是无单放货的实施人,在违约之诉的情况下,货代企业也不是被告。从目前国内的无单放货纠纷来看,货代企业一般是代理承运人进行签发提单等工作,无单放货的行为大都发生在境外,因此,货代企业通常是没有责任的。但是也有例外,若提单持有人持有之提单为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而该无船承运人不具有中国无船承运人资格,则依《民事通则》的有关规定,货代公司代理该无船承运人的行为属于违法代理,应与被代理人即承运人连带责任。
货代作为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在标准情况下,应当是货代以客户的名义向承运认定仓,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提单注明以货代的委托认为托运人,由货代将提单转交委托人,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货代作为代理人仅就承运人的选任向客户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由于在海运市场上,作为承运人的海运公司的自主揽货能力以及货主自身寻求运输的能力的增强,造成了货代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出于自身业务的考虑,为了避免船货之间的直接接触,往往自己在海运提单以外另行签发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货代提单(House B/L)。
货代提单(HBL)这一名词,从广义上讲,通常用来形容货代所使用的两种运输单据。一种是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运输单据。这一类型的提单的效用为货代业所广泛接受,一些行业协会的标准提单,如国际货代协会提单(FBL),的广泛使用就证明了这一点。另一种则是货代作为代理人所签发的,在该类提单中确认了委托人关于货物运输事项的指示,而关于实际从事相关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的信息,则往事语焉不详。在运输实践中,这一类提单所产生的争议最多,这是因为,这种货代提单不表明货代所选任的实际从事运输的承运人的身份。该提单最多只是提及某一运输的船舶并确认货无疑装船。这一船舶可能只是一艘支线船舶,其任务只是将货物卸载至某一班轮航线的挂靠港,又作为货代所实际选任的班轮公司继续运输。如果货主不能证明货损发生在改制现运输过程中,该支线船东是不会承担责任的。而在这种情况下,货代也会依据这种代理性货代提单类否认自己的责任。
作为货代行业也经常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以上是在采访中提及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当然还有更多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货代行业依法办事,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里我们也很感谢邦德信律师事务所的李宝艳律师对货代行业的帮助,让其更规律更快速更好的发展。(文/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