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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www.jctrans.com 2011-8-1 17:08:00 青岛政务网

  •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15号)精神,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和《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2011〕14号),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担保资金扶持项目全过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方式

      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上述政策涉及的中小企业和农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划型标准执行。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要求,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家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以资本增值为直接目的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项目管理范围和方式

      项目管理范围包括:项目储备、项目申报审核和项目后续管理三个阶段。主要采取信息管理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信息管理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qdeic.gov.cn)中的“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为唯一网上填报渠道。

      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以下合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

      各区、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合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项目、建立项目库,按要求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审核和上报,对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管理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须按要求填报项目资料和相关信息,获得担保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还须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配合管理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项目单位信息填报要求

      (一)项目储备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项目库方式进行项目储备,项目库通过“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管理。已开展和拟开展中小企业、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均可提出项目入库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成为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申请入库项目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

      2、法人执照;

      3、经营许可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营业场所的证明材料;

      8、公司章程;

      9、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附件2);

      10、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11、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自纳入项目库之日起,项目单位须按时、按要求在“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如实填报有关信息。项目单位发生相关事项的变更、注销等,应当自办结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储备和报送信息的项目,不享受国家和我市担保资金扶持及其它扶持政策。

      (二)项目申报

      项目库中符合国家和我市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要求的,项目单位可向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

      (三)后续反馈信息

      获得担保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自获得资金支持次年起,必须连续两年在“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按要求反馈信息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担保资金扶持项目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五年内不得申报担保资金扶持项目。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项目库管理

      区级主管部门按“定量、动态”方式对本地区所属项目库进行管理,项目库中储备项目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

      (二)审核上报项目

      区级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三)项目后续管理

      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区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按时反馈信息,对反馈信息进行审核。区级主管部门应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担保资金使用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五、工作安排

      (一)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前期已备案并已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已纳入项目储备,不需再办理项目入库手续。依法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独立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注册地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二)各区级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认真做好本地区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项目管理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区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根据各区、市上报的资料,市级主管部门采取电话询问、现场调查、担保资金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市级主管部门将对各区级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工作和项目单位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做为下一年度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联系电话:85912656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5855859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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