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使用低能耗和清洁燃料汽车,完善交通运输节油标准,落实《DB37/838—2007沿海港口能源消耗限额》、《DB37/839—2007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载客汽车燃料消耗限额》、《DB37/840—2007营业性海运船舶燃料消耗限额》和《DB37/841—2007营运性道路运输企业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限额》等交通运输能耗限额标准。
3.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业务部门工作计划,继续加大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工程建设力度,完成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
(十)市水利局
1.完善水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全社会取水量、农业取水量和节水灌溉率等指标的统计公报工作。
2.认真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不予审批。
3.认真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工作。
(十一)市农委
1.积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示范工作,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搞好农业节水,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和化肥利用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2.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作物秸秆燃料、肥料、饲料、原料化利用工作,综合利用率达到77%以上,其中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重点区域内利用率达到80%以上。
3.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步伐,稳步推进以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为重点的农村沼气建设,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能源。
4.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推广。
(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
1.加强渔船渔机节能工作,根据国家部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标准化玻璃钢渔船的节能推广工作,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新建渔船淘汰6160、6135、4135等高耗能老机型。
2.完成渔船渔机节约燃油2700吨的节油计划。
3.推广渔业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节水、节电新技术,改造建设全封闭循环水养殖车间0.5万平方米。
(十三)市商务局
1.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对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机电设备和技术的,在办理进口许可时予以优先考虑。
2.做好全市汽车更新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
3.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资准入政策,严格“两高”行业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前置审批手续。
4.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做好国外新能源、先进节能技术、管理经验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工作。推进人才、信息、培训等方面合作,不断拓宽节能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合作水平。
(十四)市环保局
1.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大产能,对扩大产能“两高”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和审批。
2.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监督检查,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十五)市国税局
1.清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查处对“两高”项目和企业违规减征、免征所得税和给予其他税收优惠等行为。
2.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等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3.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市地税局
1.清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查处对“两高”项目和企业违规减免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给予其他地方税收优惠等行为。
2.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十七)市统计局
1.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改进和规范能源核算办法,确保能源统计监测数据质量。
2.按照市政府要求,每季度公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指标;每半年公布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指标;每半年调度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产品能耗等指标,通报分行业综合能耗情况;每半年公布各区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万元生产总值电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
3.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培训,提高能源利用监测水平。
(十八)市质监局
1.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完善“山东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建立省千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数据网上直报制度,确保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符合国家标准GB17167-2006要求,督促企业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2.完善节能标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修)定节能标准,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开展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深入开展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3.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工作。
4.开展能效标识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列入能效标识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做好能效标识的备案和使用工作,对能效标识产品实施监督抽查。
(十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编制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完成年度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任务,确保全市95%以上的公共机构更换高效照明产品。各级党政机关人均综合能耗比上年度下降2%。
2.抓好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积极开展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落实节能考核制度。
(二十)市物价局
1.落实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对经相关部门确定为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二十一)市市政公用局
1.加快推进热泵技术等在供热行业中的应用。
2.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和重点节水项目,积极推广节水器具。
3.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4.加快推进海水淡化工作。
5.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十二)青岛供电公司
1.对经省物价部门确定为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2.加强用电需求侧管理。
3.按照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部署,落实用电调控措施。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完成省下达的万元生产总值电耗下降任务。
(二十三)其他部门节能目标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07〕17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青发〔2008〕10号)等有关规定及部门职能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将节能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分解细化节能工作任务,制定分阶段目标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分析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责任考核
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部门要在2012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2011年节能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建议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完成节能目标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