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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 关于印发《青岛市柴油车排气规范化检测管理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www.jctrans.com 2010-1-7 15:45:00 青岛政务网

  •   各分局,监控中心,五市环保局:

      现将《青岛市柴油车排气规范化检测管理规定》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青岛市柴油车排气规范化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柴油车排气检测,不断提高柴油车排气检测质量,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和《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检测规范的要求对柴油车进行排气检测,按照车辆的生产日期选择对应的检测方法进行自由加速法检测。

      第三条 柴油车进行排气检测前,外检员应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消声器等相关部件性能完好。

      第四条 检测前充分对车辆进行预热,发动机的冷却水和润滑油温度应达到汽车说明书所规定的热状态。至少采取三次自由加速过程或其它等效方法对排气系统的杂质进行吹拂,保证排气管没有残留颗粒物。

      第五条 受检车辆的车况较差,不适合进行自由加速法检测的,应维修后再检测。

      第六条 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测量方法进行操作。在发动机怠速下,迅速但不猛烈地踏下油门踏板,使喷油泵供给最大油量,在发动机达到调速器允许的最大转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达到最大转速,立即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恢复至怠速。

      第七条 检测时应观察每次连续加速中的检测数值,直到得到稳定数值为止。读取值应在一定带宽范围内,并且没有连续下降的趋势,则认为读数值是稳定的。

      第八条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检测中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不规范检测:

      1.外检员对受检车辆未进行外观检查的;

      2.引车员在检测中没有快速、连续、完全将油门踩到底的;

      3.在检测过程中每次测量数值相差很大的(光吸收系数大于0.5m-1);

      4.外检员将车辆进气方式(涡轮增压和自然吸气)和注册登记日期填写错误的。

      第九条 对排气检测不严格、不规范且有意放行黑烟车等超标车辆的检测机构,由市环保局机动车业务主管部门对检测该车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环保驻站监管人员工作,检测人员应服从环保驻站监管人员的现场管理,以保证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增强检测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文明服务的意识,防止不规范检测、弄虚作假行为发生;要建立健全车辆检测档案,确保车辆检测质量。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计量认证要求,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标定和检查,对检测人员制定完备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上报市局机动车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局机动车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检查,对检测过程中不规范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局机动车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外地转入青岛市机动车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机动车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车主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5吨以下的车辆和原装进口车需携带原车)、机动车档案到市局机动车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审核。

      第四条 符合国Ⅲ及以上(包括欧Ⅲ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方可转入我市,并领取《机动车排放标准审核单》(以下简称《审核单》),进行排气检测。

      不符合国Ⅲ及以上(欧Ⅲ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我市,不予进行排气检测。

      第五条 车主持《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档案和《审核单》,到市公安部门指定的青岛市元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沧区金水路1796号)检测站环保监管窗口进行复核。

      第六条 复核合格的机动车,领取《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外观检查登记表》(以下简称《外检表》),并按要求填写。 

      复核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检测。

      第七条 车主持《登记证书》和《外检表》,驾驶机动车到外观检验区接受外观检验,外观检验合格后上线检测;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到市交通委认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再上线检测。

      第八条 车主持《登记证书》和《外检表》在检测机构服务大厅办理信息录入手续。

      第九条 车主持《外检表》到外检区,将机动车和《外检表》交引车员,由引车员驾驶机动车上线进行排气检测。

      第十条 车主持《登记证书》到环保监管窗口进行环保审验。排气检测合格的领取检测报告。

      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主应到市交通委认定的机动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企业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取得维修治理竣工合格证后进行复检。

      第十一条 车主凭检测报告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局机动车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外地委托青岛市代检机动车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外地机动车在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地委托代检机动车是指注册地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需要在本市进行排气检测的车辆。车主需提供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后,方可在本市相应的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

      第三条 车主持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到检测机构环保监管窗口进行审验。

      第四条 市和各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检测机构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环保驻站监管人员)负责对外地委托代检机动车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车主在环保监管窗口领取《青岛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外观检查登记表》(以下简称《外检表》),并按要求填写。

      第五条 车主持《外检表》和《行驶证》到外观检验区办理外观检验手续。外观检验员按照规范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签章后上线检测。

      第六条 车主持《委托书》、《外检表》和《行驶证》到服务大厅录入窗口办理信息录入手续。录入员根据《外检表》和《行驶证》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同时留存《委托书》复印件。

      第七条 引车员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驾驶机动车上线进行排气检测。

      第八条 检测结束后,车主到环保监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排气检测合格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打印排气检测报告单、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副本及《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合格单》。

      第十条 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向车主出具检测报告,并书面告知车主到市交通委认定的机动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企业进行维修,取得维修治理竣工合格证后进行排气复检。

      第十一条 车主应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本贴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的右内侧,凭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检测报告、《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合格单》办理车辆年审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局机动车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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