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消费者李先生去年11月28日,在韶关某物流公司托运一批配件到深圳,2015年1月8日接到某物流公司通知证实该批配件已经丢失,托运时声明保价1300元,可某物流公司只答应赔偿200元。李先生认为某物流公司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向粤北工业开发区分局投诉,并要求协助其维权。
处理结果:
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该物流公司的负责人了解情况。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规定赔偿”。个案中消费者李先生托运的货物丢失,理应获得货物全额赔偿,但不得超过声明保价1300元。经过说服教育,反复协商,该物流公司最终同意退还了赔偿金1040元给李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