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班轮公会或班轮经营人对其确定班轮运费率的基本原则并不是公开的。不过,一般来说,传统的“港一港”或称“钧一钧”交接方式下海运运价的确定,通常基于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1.运输服务成本原则
所谓运输服务成本原则(The Cost of Service),是指班轮经营人为保证班轮运输服务连续。有规则地进行,以运输服务所消耗的所有费用及一定的合理利润为基准确定班轮运价。根据这一原则确定的班轮运价可以确保班轮运费收入不至低于实际的运输服务成本。该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航运运价的制定。
2.运输服务价值原则
运输服务价值定价原则(The Value of Service)是从需求者的角度出发,依据运输服务所创造的价值的多少进行定价。它是指货主根据运输服务能为其创造的价值水平而愿意支付的价格。运输服务的价值水平反映了货主对运价的承受能力。如果运费超过了其服务价值,货主就不会将货物交付托运,因为较高的运费将使其商品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因此,如果说按照运输服务成本原则制定的运价是班轮运价的下限的话,那么,按照运输服务价值原则制定的运价则是其上限,因为基于运输服务价值水平的班轮运价可以确保货主在出售其商品后能获得一定的合理收益。
3.“运输承受能力”原则
这是一个很古老,也是在过去采用较为普遍的运价确定原则。考虑到航运市场供求对班轮运输的巨大影响,“运输承受能力”原则(“What the Traffic Can Bear”)采用的定价方法是以高价商品的高费率补偿低价商品的低费率,从而达到稳定货源的目的。按照这一走价原则,承运人运输低价货物可能会亏本,但是,这种损失可以通过对高价货物收取高费率所获得的盈利加以补偿。
虽然,价值较高货物的运价可能会高于价值较低货物的运价很多倍,但从运价占商品价格的比重来看,高价货物比低价货物要低得多。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资料统计,低价货物的运价占该种货物FOB价格的30%~50%,而高价货物运价仅占该类货物FOB价格的l%~28%。因此,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运输承受能力定价原则对高价商品是不大公平的,但是这种定价方法消除或减少了不同价值商品在商品价格与运价之间的较大差异,从而使得低价商品不致因运价过高失去竞争力而放弃运输,实现了稳定货源的目的,因而对于班轮公司来说,这一定价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容置疑,上述定价原则在传统的件杂货海上运输价格的制走过程中确实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出现,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海运运价,却实是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面临的全新课题。在过去,由于零散的件杂货种类繁多,实际单位成本的计算较为复杂,因而运输承受能力原则比运输服务成本原则更为普遍地被班轮公会或船公司所接受。但是,使用标准化的集装箱运输使单位运输成本的计算更加简化,特别是考虑到竞争的日趋激烈,现在承运人更多地采用运输服务成本原则制定运价。当然,在具体的定价过程中,应该是以运输服务的成本为基础,结合考虑运输服务的价值水平以及运输承受的能力,综合地运用这些定价原则。如果孤立地运用某一个原则,都不可能使定价工作做得科学合理。
由于集装箱班轮运输已进入成熟期,运输工艺的规范化使各船公司的运输服务达到均一化程度,尤其是随着集装箱船舶的大型化,船舶运输的损益平衡点越来越高,使得扩大市场占有率,以迅速突破损益平衡点,成为集装箱船公司获利的基础。因此,维持一定水平的服务内容,合理地降低单位运输成本,以低运价渗透策略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应是合理制定集装箱海运运价的重要前提。 |